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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2日   作者:   浏览:

东北电力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履行请假手续,准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出国、社会实践等原因无法按期报到入学的,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缓交学费,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籍学生的权利。

转学与转专业

第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一)第一学年的所有考试结束后,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排名前5%的学生,可以在不跨越高考门类的专业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具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校生入伍退役复学后,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选择专业,具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入选理科实验班的同学,在第四学期末,可以在不跨越高考门类的专业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入选文科实验班的同学,在第二学期末,可以在不跨越高考门类的专业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具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八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九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各专业的基本学制为三年。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重读)不得超过六年,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停学、重读)不得超过五年。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基本年限的,超过部分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培养费。

 

第十一条  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并以学分为基础进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具体规定详见“东北电力大学学分制通则”。

 

第十二条  凡课程(环节)考核不及格者或因其它原因使得某门课程(环节)未取得学分者,可申请重修。具体规定详见“东北电力大学重修管理办法”。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请事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三)创业;

    (四)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但一般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十四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五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家及地的有关规理。

第十六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且受到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四)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十八条执行。

重读、退学警告

第十七条  每学年春季学期开学初(一般为每年3月份),学校都将组织对每名学生所修学分情况进行统计。在学分统计时,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规定修读的必修课、选修课未取得的学分数累计达到10学分及以上者,学校将发出重读、退学警告。

 

第十八条  重读系指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随下一年级重新学习。

一年每学年末学校都将组织对学生所修学分情况进行统计,学分统计工作在学年初重考考试工作结束以后进行。无论哪级的学生,在学分统计时(不考虑是否重修过),按本专业正常学习进度要求规定修读的必修课、选修课未取得的学分数累计达到20学分者,不能再跟随本年级继续学习,若想继续留校完成学业,则必须重读。

因学习成绩原因,个人主动提出重读申请者,经学生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学生处批准后,可以重读。

重读学生在重读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其成绩及取得的有关学分仍然有效,允许免学。对于重读年级内的课程,若个人认为原有考核成绩不理想,可以重新学习,参加考核,并取两次考核的最高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考核成绩。

重读学生在原年级不及格课程如重新修读通过后,则在统计首次考试不及格课程门数时不再计入该门课程。

重读无后续专业时:

    (一)由学生自己选择院内相近专业,院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二)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三)选定或指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退 

第十九条  每学年末学校将组织对每名学生所修学分情况进行统计,学分统计工作重考考试工作结束以后进行(一般为每年9月份)。无论哪一年级的学生,在学分统计时(不考虑是否重修过),按本专业正常学习进度要求规定修读的必修课、选修课未取得的学分数累计达到30学分及以上者,应予退学,并限期离校。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予退学,并限期离校。

(一)不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含休学、停学、重读)超过六年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由学生所在院(系)协助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若在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尚未办理相关手续者,其学籍将自动注销。

第二十三条  学生如对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四条  毕业学分为理论课学分、实践教学环节学分、课外培养计划学分之和。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各类选修课程及实践环节,取得的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标准,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标准,即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本专业规定的所有课程和环节、思想品德等方面合格,但有不多于10学分不合格的课程或环节,或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规定分数的,按结业处理,结业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一)结业的学生,在结业一年内重修不合格的课程或环节且考试成绩合格,或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规定分数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申请补发毕业证书的学生,要求在结业(或毕业)后一年内持相应有效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申请换发毕业证书。超过一年学校不再受理;

(三)所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  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上,且无论何种原因未修读完本专业规定的所有课程和环节而离校、或未达到结业标准的,按肄业处理,肄业学生只发给肄业证书。

对于未达到一学年者,学校出具学生在校学习的成绩单或证明。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东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须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肄)业证书信息报吉林省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吉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三十一条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学生可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获得辅修资格者,在规定时间内修满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学校颁发东北电力大学辅修证书;达到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东北电力大学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此种情况,辅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吉林省教育厅注销证书。

第三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