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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12日   作者:   浏览:

附件二:

东北电力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奖学金分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和外单位或个人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两类,各类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具体条件。

一、获各类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l)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

2)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成绩良好。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5)学生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本科生从评定第四学期奖学金开始,专科生从评定第三学期奖学金开始(专升本学生从评定第一学期奖学金开始),获奖学生外语成绩须通过全国大学外语相应等级考试。

凡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具备各类奖学金评奖资格:(1)未按要求的时间注册者。

2)受学校处分者取消考察期内的评奖资格。

3)必修课和选修课成绩不及格科目一门及以上者(单项奖中的体育、文艺、创新奖可适当放宽)。

二、奖学金类别及具体评选条件

(一)学校设立的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本、专科学生,在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评定,每学期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三等,评定比例和奖学金金额为: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比例为4%,奖金额为750元;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比例为7%,奖金额为500元;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比例为18%,奖金额为 300元。

    各等级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具体获奖条件如下:

    1、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必修及选修课程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在88分及以上,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序。

    2、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必修及选修课程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在80分及以上,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序。

3、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必修及选修课程加权平均学分绩点在72分及以上,以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序。

——学习进步奖学金

为奖励在学业综合提升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学校设立学习进步奖学金,旨在奖励刻苦学习并取得明显进步的学生。

评选基本条件

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其中,本科学生参评范围为大一、大二、大三三个年级;专科学生参评范围为大一、大二两个年级。

注:参评学年内有纪律处分者或课程有不及格者不具备评奖资格。

获奖比例及金额

1、学习进步一等奖学金:

所占比例为专业总人数的1%,奖励标准为每人500元/学年。

2、学习进步二等奖学金:

所占比例为专业总人数的3%,奖励标准为每人300元/学年。

3、学习进步三等奖学金:

所占比例为专业总人数的6%,奖励标准为每人200元/学年。

注:各等级奖学金获奖人数按专业人数比例测算后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取整。其中,学习进步一等奖学金每专业至少为1人。

评定程序

每学年评选一次,学年初提出申请,学年末评选。根据学年内上下学期成绩和排名计算学生学业综合提升程度排序确定获奖候选人。

学生学业综合提升程度计算方法

CPDi= Pi+DEAi

注:

1CPDi代表第i个学生的学业综合提升程度(Comprehensive promotion degree,简称CPD)。

2Pi=Ji-Jmin/Jmax-Jmin

其中Jmax代表提升最大名次,Jmin代表提升最小名次;Ji代表第i个学生提升的名次;Pi代表第i个学生的专业排名提升程度;

3DEAi代表第i个学生的专业成绩提升程度(DEA:它是以相对效率概念为基础,根据投入和产出对同类型的单位相对效益评价的一种方法)。

——单项奖学金

    奖励在德、智、体某一方面取得优秀成绩,或代表学校在省级以上比赛中争得荣誉的本、专科学生,学校设立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单项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如下:

1、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比例为3%),奖金额为400元。

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业绩突出,任期满一年以上的学生干部。

    2、社会实践奖学金(比例为1%),奖金额为400元。

    用于奖励在教学计划以外的具有较大影响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成绩突出者或在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较大影响者。

3、体育运动奖学金,奖金额为400元。

用于奖励在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全国前六名、省前三名及以上或在各项比赛中破校记录者。一年内多次参赛并获奖可适当增加奖金额度,按30%递增,最高不超过800元。3人以上(含3人)的团队按集体奖励。

4、文艺活动奖学金,奖金额为400元。

    用于奖励在省级及以上文艺比赛或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征集活动中获全国前六名、省前三名及以上者。一年内多次参赛并获奖可适当增加奖金额度,按30%递增,最高不超过800元,3人以上(含3人)的团队按集体奖励。

5、创新奖学金

    设创新一等奖,奖金额为 1200元/年/人;创新二等奖,奖金额为800元/年/团队;创新三等奖,奖金额为500元/年/团队。

    获奖条件:

    创新一等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国际大学生学科竞赛获三等奖及以上或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获一等奖。

    2、在“挑战杯”及其他国家级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中获三等奖及以上。

    3、在国内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作者)。

    4、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成果获省、部级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关心和支持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积极为学校教学、管理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经学校认定对办学有突出贡献。

6、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在创新方面有突出业绩)。

创新二等奖(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国际大学生学科竞赛中获奖或国家级大学生学科竞赛获三等奖及以上。

    2、作品入选“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科技作品竞赛。

    3、在省级大学生科技或学科竞赛中获一等奖。

    4、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在创新方面有突出业绩)。

    创新三等奖(满足下列条例之一者):

    1、在学校主持的科技竞赛中获一等奖。

    2、在省级大学生科技或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及以上。

    3、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在创新方面有突出业绩)。

申报创新奖学金时,需附有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对于发表杂志的等级,将以学校有关部门的认定为准;获得创新一等奖的团队将以个人为单位予以奖励,获得创新二、三等奖的团队将按集体进行奖励;创新奖学金评比时,不同类别的比赛奖项同一团队/个人可兼得,相同类别的比赛同一团队/个人只允许申报获奖等级最高的奖项。

    ——新生奖学金

特等奖:8000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在本省(区、市)排名在前100名者。

一等奖:5000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高于本省(区、市)重点控制线 80分以上者(不超过当地录取人数的4%)。

二等奖:2000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高考成绩高于本省(区、市)重点控制线60分以上者(不超过当地录取人数的7%)。

(二)外单位/个人设立的奖学金

    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公司、基金会、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奖学金在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评定的基础上进行。此类奖学金的奖项、获奖名额和具体评奖要求按设奖规定进行评比。外单位设立的奖学金各类不可兼得。

三、评选办法

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领导,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审核、监督,院(系)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直接组织实施,具体评选办法为:

1、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比一次,单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及外单位/个人设立的奖学金每学年评比一次。

2、在评定奖学金时,各院(系)根据每个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结果,结合评奖条件,确定获各类、各级奖学金获奖学生的初步名单。

3、各院(系)评定的获奖学生名单,应在本院(系)内公示并充分征求广大师生意见的基础上报学生处审批、备案。

4、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对院(系)初审结果复审通过后,汇总学期(年度)奖学金建议名单,并在校内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履行相关手续发放奖学金。

四、奖励办法

    1、获得各类各级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予以表彰,发放奖学金并颁发荣誉证书。

    2、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缴已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五、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学生处。

 

 

 

 

 

附件三:

东北电力大学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制度,健全评审体系,激发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勇于探索的热情,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0756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及《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等相关文件指示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省)奖助学金涵义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是由吉林省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适用于在我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国家助学金适用于全体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国家助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学年内未受到学校、院系处分;

   (二)其它必备条件

    国家奖学金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

等方面特别突出;

2、年度专业成绩排名及综测成绩排名均在10%以内(包括

10%);年度专业成绩排名及综测成绩排名超出前10%,且在30%以内(包括30%)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具备优异表现(具体标准详见“教财厅函[2010]16号”通知),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3、学年内未受到学校、院系处分;

    4、学年内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1、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年度专业成绩排名及综测成绩排

名均在30%以内(包括30%);

2、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不铺张浪费,

为我校贫困生建档学生;

3、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习、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4、学年内无考试不及格科目。

    国家助学金

1、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为我校贫困建档学生;

2、学年内无遗留科目;

3、响应学校、学院号召,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不可兼得,但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申报及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及国家

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及国家

助学金的评审是在校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校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及院系评审小组联合下开展工作的。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是由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主任,相关处室领导为成员的奖助学金评审机构。全面领导本校国家(省)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负责聘请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批准评审委员会提交的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由学生工作部(处)领导任主任、副主任,成员由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组成。负责向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省)奖助学金的评审意见及评审工作的监督及审核工作。校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意见的拟定及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审采取院系评审小组初审、等额推荐,

校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及校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二审,校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最终复核形式确定拟上报名单;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采取学生递交申请、班级测评、院系评审小组初审、校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二审,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复核形式确定拟上报名单。

    第十条  申报及审批流程

(一)每年9月,校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及奖助学金评审委员

会根据省教育厅下发分配名额和预算制定学校本年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分配、评比、执行预案,报校国家(省)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下发院系执行。

(二)各院系根据学校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预案,成立以院系

分管领导、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的院系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对本院系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进行提名,同时对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进行组织申报(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的指导填写)、人员资格的审核、材料的整合等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初审结果在院系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上报校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

(三)学校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在对院系上报材料审核后,提

出本年度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基础上报校评审委员会审核。

(四)校评审委员会将审议通过名单上报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

组讨论通过后,由校助学管理办公室按规定时间向省教育厅上报相关材料。

(五)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时

间大致在每年秋季;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季发放,每次发放金额为总金额的50%。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颁授由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荣誉证书;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颁授学校统一印制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荣誉证书;国家助学金不颁授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

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

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

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

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开设固定监督电话及信箱,指定专门部门及人员

负责举报信息的登记、核实。对于弄虚作假、涉及违规操作的班级、

个人一经查处,在缩减次年班级预算人数的同时,将按照学校的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试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校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

 

 

附件四:

   东北电力大学本专科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

为切实保障家庭特殊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费减免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经济资助与鼓励学生自立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与其它资助方式合理搭配原则,避免重复资助,杜绝过度资助。

第二条 学费减免的对象及范围

减免对象:学校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家庭特殊困难学生

减免范围:仅限于学校收取的学费

第三条 学费减免的基本条件

(一)学生本人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2、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学习刻苦,积极上进,诚实守信,成绩良好;

4、生活上勤俭节约,无不良嗜好,无铺张浪费现象;

5、已被列入学校贫困生档案中“特殊困难”的建档对象;

(二)学生家庭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家中父母均已去世或一方去世,另一方(或双方)多年被公安部门列入失踪人口序列,确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2、家庭经济状况在当地低保生活水平的烈士子女;

第四条  学费减免标准及要求

(一)一等减免标准及要求

标准: 减免所在专业一学年的全额学费

要求: 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上一自然年内综测排名在40%以内(含40%);

2.因父母逝世导致学生成为孤儿(含事实孤儿)或烈士子女时限不足一年者。

(二)二等减免标准及要求

标准: 减免所在专业一学年学费80%

要求:上一自然年内综测排名在70%以内(含70%);

(三)三等减免标准及要求

标准: 减免所在专业一学年学费70%

要求:

     上一自然年内获得学校具有贫困生奖助性质的资金额度累

计不超过6000(6000)

(四)四等减免标准及要求

标准: 减免所在专业一学年学费70%

要求:上一自然年内获得学校具有贫困生奖助性质的资金额度累

计超过6000元,且综测排名在40%以内(含40%)。

【注】:

1.大一新生参照最近一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其他年级学生参照递

交申请上一年份自然年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

    2.学生处保留对极特殊学生群体的认定等级的认定修改权限。

    3.减免额度个位数值将依据四舍五入原则予以取整。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学费减免资格者;

(二)获学费减免资格后不按规定时间及时缴纳拖欠学校的相关款项;

(三)当前就读年限超过学制规定年限者(因病休学、保留学籍情况除外);

(四)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纪处分者;

(五)递交学费减免申请上一自然年内累计遗留科目达两门及以上者;

(六)申请减免学生上一自然年内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者。

第六条  学费减免程序

(一)个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本年度学费减免的书面申请、填写《东北电力大学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

院系根据申请学生递交材料通过组织班级民主评议、院系资助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对相关学生申请资质予以初审,确定院系年度拟上报学费减免的学生名单后,会同《审批表》(需签署意见、加盖院系公章)、相关证明材料报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审核。

(三)复审

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对院系初审结果予以复审,根据审核结果填写《东北电力大学XX-XX学年度学费减免学生情况一览表》并形成复审意见后递交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复。

(四)款项的发放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报计划财务处执行发放。学费减免应优先用于充抵申请学生欠缴的学宿费用。

第七条  学费减免的监督

院系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获学费减免资格学生的监督力度,配合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做好对该部分学生不定期的抽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补交学费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五:

东北电力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推进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校级组织机构与职责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操作平台,配合教育厅、经办银行开展贷款管理工作;

2、制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

3、指导和考核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4、组织院系开展贷款申请、合同签订的指导及本息催收工作;

5、负责贷款学生合同变更、联系代理行开展款项的划扣及贷款学生相关材料的归档等工作;

6、建设和维护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信息;

7、针对院系开展诚信感恩教育和金融知识教育的培训等项工作。

   第四条 院系组织机构与职责

院系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组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

 1、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院系操作平台,配合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开展贷款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本院系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贷款申请、合同签订和本息催收工作;

 3、指导和监督贷款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4结合院系实际工作,开展诚信感恩教育和金融知识教育,协助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5、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做好贷款学生的信息采集及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6、做好院系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7、切实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密切关注因死亡、家庭变故等突发状况丧失偿还能力的贷款毕业生情况,做到及时掌握和汇报。

 

第三章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基本涵义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

根据目前学校校园地助学贷款开展的具体情况,以下所指的校园地助学贷款特指国家开发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

第六条 贷款额度

校园地助学贷款资助标准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贷款申

请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第七条 贷款申请条件及材料

1、申请条件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个人信用贷款,申请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学生及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    

其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⑵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 

     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⑸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2、所需材料

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⑵学生家庭户口所在地乡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⑶学生家长同意贷款的《东北电力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长确   

认书》;

    ⑷父(母)亲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父亲或母亲无身份证的,    

要到当地派出所开具带有照片的户籍证明);

    ⑸申请贷款学生本人身份证及入学后的学生证复印件。

第八条 贷款的申请与审查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办理一次,时间为每年的9-10月。贷款学生需首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院系负责对递交申请的学生资质进行初审、汇总,并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相关材料报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备案。

    2、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对院系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审核通过的学生信息汇总后提交至省学生资助中心和经办银行。

第九条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1、省学生资助中心对学校提交的年度贷款学生信息予以复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签署意见后报经办银行。

2、经办银行收到省学生资助中心提交的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同时委托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开展贷款学生借款合同的签署工作。

3、经办银行根据学生贷款合同的签署情况授权省学生资助中心将年度获批贷款划入学校在代理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贷款学生学宿费缴纳情况,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将差额返还至贷款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条 贷款期限、利率及贴息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贷款学生需从贷款合同签订起六年之内还清贷款本息。

2、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3、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贴付,自毕业当年的91日(含1日)起开始支付自付利息。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支付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支付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4、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可于毕业前向学校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省学生资助中心、经办银行审批通过后,贷款学生在继续攻读学位期间仍可享受财政的贴息政策。

第十一条 贷款的回收

1、贷款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对于未按要求还贷者,经办银行将依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

2、允许有条件的学生进行提前还款,但不支持单笔合同的部分还款。

3、贷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其它未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形时,必须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对于在校期间意外死亡的贷款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向学生奖励与资助科递交相关材料(如死亡通知书等),由学生奖励与资助科按要求报经办银行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 违约学生的处理

1、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2、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经办行、省学生资助中心和学校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⑴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⑵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

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⑷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其家庭和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 贷款代偿

符合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代偿,具体参考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说明的其他事宜按照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执行。

 

第四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 基本涵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以及其它地方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由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业务。

第十六条 相关政策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贷款金额、贷款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按照学生与生源地所在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相关业务办理流程

贷款学生于家庭户口所在地申请助学贷款业务返校后,根据贷款银行要求向学校递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由院系指导学生填写,经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审核加盖公章后返还学生用以办理贷款转款相关业务;《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作为学校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系统审核、录入回执信息的参照依据,由院系统一汇总后报送学生奖励与资助科进行信息审核、录入及存档;其他电子档《高校回执》由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在相关生源地贷款系统中予以审核。

第十八条 贷款的发放

学校审核手续履行完毕后,生源地资助中心及经办金融机构对高校系统审核信息予以复核,获批学生贷款款项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学生申请获批额度直接划入学校财务专用账户及学生支付宝还款账户中。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贷款学生学宿费缴纳情况和学生奖励与资助科提供的到账明细将贷款金额与学宿费欠缴差额返还至贷款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九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可同时申请。

第二十条家庭户口所在地已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学生应优先选择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开通情况请咨询当地教育局或资助中心。

 

第五章管 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到账后的相应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院系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学生奖励与资助科按照《东北电力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考核暂行办法》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对工作认真、成效显著的院系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六:

东北电力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第一条  勤工助学是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有效途径。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勤工助学工作要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奖励与资助科统一组织和管理。主要负责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完善、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和拓展、用工部门的考核及津贴的发放等。

第四条  勤工助学的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由学校统一划拨。

二、岗位设置

第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学校根据用工部门性质、内容、工作强度等因素统筹安排设置。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奖励与资助科统一管理,岗位的增设、减免需经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审批、备案。

第七条  申请增设用工岗位部门需填写 《勤工助学用工岗位申请审批表》,经学生资助部门讨论通过后根据岗位具体要求组织履行校园招聘或推荐手续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应以不影响学生学习为前提。 岗位的设置应以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及个人能力为出发点,应充分考虑将学生的专业特点与实践锻炼、健康成长与个性发挥有机结合、

三、招聘办法

第九条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公开招聘制,各岗位需要的所有勤工助学人员由公开招聘产生,时间在每年的九月下旬。招聘中用工单位和应聘同学采取双向选择方式,用工部门与学生达成聘用意向后,应与学生签订《勤工助学岗位聘用协议书》,并将录用结果按规定时间报学生处统一备案。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有权申请勤工助学岗位,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勤工助学岗位;受警告以上处分尚未撤销、一学期不及格门次达到三门以上(含三门)或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门次达到五门以上(含五门)的学生不可申请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工作的贫困同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2
、学习努力,成绩合格,积极上进;
    3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4
、有一定的课余时间,能保证按时参加勤工助学工作。

四、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奖励与资助科负责对各单位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及用工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对于考核未通过的单位,有权撤销此岗位;对于考核优秀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三条  各用工部门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考核。勤工助学学生需要按时参加工作,且月工作时间累计应不少于22小时,不超过40小时。通过者可继续留在该部门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未通过者学生奖励与资助科有权中止其勤工助学的资格,本学年将不能参加校内任何勤工助学工作。

五、津贴发放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根据学生的月工作表现,于用工当月30号前向学生奖励与资助科提交学生的报酬计划,待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审核后,于次月2号前发放勤工助学津贴,用工部门不参与勤工助学津贴的发放。

六、附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属于暂行管理方法,最终解释权归东北电力大学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