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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东北电力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14日   作者:   浏览:

东北电力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对学校科学事业发展的指导与咨询作用,为完成学校《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学科建设步伐,提升学科建设水平的总体要求提供保障。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下设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内的相关学术事务。负责对学校学科方向、重大项目、科研成果、重要学术问题等进行咨询与评议。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有广泛的学科覆盖面,在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中通过各单位民主选举产生。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各学科学术水平高、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经验丰富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专家)及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专家组成。任期三年,名单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二)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酝酿、审议学校中长期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酝酿、审议学术政策性文件,指导学校科研基金管理工作,评定校内科学研究成果奖,评议和推荐申报奖励的科学研究成果;指导学校学术交流活动;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学校责成的其他工作。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由教学、科研经验丰富,能够及时准确把握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动态与发展趋势的教授担任,由校长聘任。(四)学校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议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通过票数为全体委员1/2以上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第四条 设立学校和学院两级学术委员会。各学院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依据总则,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第一款评议学校科学研究的发展方向和学科领域;审议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师资队伍建设与培养计划、科研发展规划及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第二款评议科研计划和科研课题执行情况;审议向有关部门申报的各类重要的科研项目。

第三款评议各项科研基金或专项研究计划;审议学校科研基金、博士基金等基金资助项目和重要的学术活动计划。

第四款评议推荐科研成果,并提出推荐意见或奖励建议;评审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科技进步奖、优秀学术论文、学术专著。

第五款提出国内外合作和学术交流咨询建议,推动和促进科技交流和合作。

第六款评议科研人才队伍建设方案或措施;评审学校学术带头人、一、二类重点教师。评议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各级拔尖人才等人选。

第七款评议科研机构布局方案或科研机构改革方案;审议大型教学、科研设备购置计划。

第八款对科研成果归属中出现的争议问题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款、对学术及科研其他相关问题,提出咨询与建议。

第三章组成与产生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有一定学术地位的专家和学者组成。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各学科学术水平高、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经验丰富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专家)及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专家组成。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学校各专业学术带头人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须是学校各专业的科研骨干。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由教学、科研经验丰富,能够及时准确把握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动态与发展趋势的教授担任,由校长聘任。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要覆盖学校主要学科领域与重要方向。

第九条为便于开展工作,按照学校目前的专业设置情况,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下设若干学院学术委员会,各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产生。各学院学术委员会其人数、任职条件等自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名单报科技产业处备案。

第十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可单独进行有关学术活动,但其决议必须经过学校学术委员会予以确认,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学术委员会由24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人,秘书长由科技产业处处长兼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协商推荐或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如下:

第一款、博士生导师可直接进入学术委员会,不占本单位的分配名额。但已退休的博士生导师进入学术委员会须由所属单位征求本人意见,本人同意后推荐。

第二款、有硕士一级学科的学院推荐2人(有博士授权点的学院增加1人);其他学院推荐1人。

第三款、对于不在各学院工作;且有较高学术水平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教师进入学术委员会需在其原从事专业所在的院、系推荐且占推荐单位名额。

第四款、非学院建制的单位,如有合适人选需挂靠相应学院进行推荐,并占推荐单位名额。

第五款、校学术委员会可聘请校外杰出学者作为特聘委员。

第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科研基地建设指导委员会,必要时可成立其他分委员会。负责具体评估指导工作。

第四章任期

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连任。

第十四条每届校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二个月以前,校学术委员会应完成下届校学术委员会的换届。

第十五条应由学术委员会研究,及时进行调整更换。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更换或增补。

第一款、凡连续3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或工作的委员,可视为自动放弃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二款、凡出国一年以上或因客观因素不能参加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委员,由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第三款、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

第五章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会议是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主要工作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可随时召集学术委员会会议,或授权秘书召集会议。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问题,经民主讨论和协商后,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九条到会委员不足全体委员的2/3时,不得进行表决。表决议案须有1/2以上(含)学术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召开学术委员会时,会议议题一般应提前1周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提交学术委员,以保证会前各委员有足够时间传阅和准备意见。

第六章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校学术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评议、审议工作及其学院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的咨询与审议等工作,及自行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是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其他人选由各学院民主选举推荐,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各学院学术委员推荐,经校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可聘请校外杰出学者作为其特聘委员。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人数应限定在本单位(或学科)现有专业技术人数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之间。委员任期三年,原则上应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若人数未达到规定的下限,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适当扩充德才兼备、威信较高的副高职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基层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一年以上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报校学术委员会同意批准。其他委员的替换,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民主产生自行通过。

第二十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

第一款、审议本单位学科、专业建设规划;

第二款、审议本单位科研机构的组建;

第三款、负责完成由校学术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学术评价工作;

第四款、筹划本单位学术交流事宜;

第五款、推荐校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六款、本单位其他学术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本单位学术委员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条校学术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科技产业处。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校长办公室会议通过生效。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自2012年2月25日开始实施,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