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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东北电力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14日   作者:   浏览:

东北电力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教规划字[2012]60号)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配备专门会计人员,负责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每年年初,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在建项目和新批项目的概预算,编制当年的基建财务预算(不列入建设工程合同的设备、工器具、自购材料及其它费用需单独申报预算),经财务部门审核报学校批准后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学校财务预算下达后,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各项目建设进度制定当年分月度(或季度)具体用款计划。

第四条财务部门根据月度(或季度)用款计划,积极筹措和合理安排基建资金,按时对基建财务拨付款项;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基建预算及用款计划使用基建资金,未列入预算的项目财务部门不予支付款项。

第五条对各类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建设规模、标准和工程预算实施,不得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项目建设确需变更的按下列情况处理:

1、凡属技术性变更,其经费在工程预算内调整的,经工程技术人员提出书面报告,由基建管理部门审核,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2、变动调整超过工程预算的或非技术性变动调整的,需经学校党委会批准。

所有变更都必须按规定履行签证等手续,并书面报财务部门作为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三章资金支付管理

第六条基建项目资金的首次支付,应凭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办理,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须同时提供已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工程款的首次支付需同时提供招标合同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实行工程款支付“两支笔”会签制度。所有基建工程款的支付均应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会签。

工程款(含监理费、设计费等)支付的审批权限为:

1、凡一次性支付资金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由基建部门负责人签批;

2、一次性支付资金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基建部门负责人与财务部门负责人签批;

3、一次性支付资金超过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基建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校领导签批;

4、一次性支付资金超过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在基建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校长审批;

5、一次性支付资金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在基建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核签字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工程款支付实行单项工程备查登记制度,由财务人员在备查簿中详细记载工程款支付情况。工程款支付备查簿由基建部门保管,需校领导签批工程款时,基建部门应出示工程款支付备查簿,供校领导作为签批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基建管理部门的日常运行费用,在事业财务的基建部门经费中核算,年末一次性结转进入基本建设支出,基本建设账务不报销各类日常运行费用。运行费用的审批按《东北电力大学经费审批办法》执行。

第十条工程价款的结算,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按照规范的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一般采取月末结算、竣工后按工程决算数(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结清的结算办法。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1、学校和施工企业就工程建设发包、承包双方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经监理工程师和我校基建部门共同审核验收的符合质量标准的建安工作量。

3、施工单位开具的税务发票。

第十二条工程价款结算的程序

1、工程开工不预付工程备料款。

2、结算工程进度款。每月末,基建部门对工程监理人员审核确认的当月完成工作量进行复核,对质量合格的已完工程量予以确认,审查当月应结算的工程价款,填列“工程价款结算单”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财务部门审核“工程价款结算单”、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等,审核无误办理当月工程价款结算,并扣清当月应扣回的各类款项。结算的工程进度款最高额度不超过已确认完工工作量的80%。

3、当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最高额度为工程合同价款的85%,工程审计结束后1个月内付至审计(决算)数的95%,其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款支付一律不允许超比例付款。

第十三条决算审计

已完工的基建工程,由校基建管理部门整理决算资料送校审计部门,按规定程序及权限进行审计。学校建立基建工程项目决算初审、复审和终审“三审”制度,积极推进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制度。工程竣工决算审核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竣工结算。

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1、工程竣工,并经吉林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部门和学校基建部门、使用部门共同组织的验收并已交付使用;

2、工程造价审计报告(经审计的工程决算书)已经完成。

在工程保修期内,最终结算的工程价款为工程审计(决算)数的95%。保修期满的工程,并经使用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最终结算的工程价款为工程审计(决算)数。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保证金支付。

工程保修期满,由施工单位出具付款申请,使用部门确认无质量问题,基建管理部门核实并按程序审批,财务部门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六条设备、工器具、自购材料的资金支付

设备、工器具、自购材料的资金支付审批程序与第七条工程款支付的审批程序相同。

1、购置设备、工器具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一般不预付货款。大型专用设备,合同规定分期付款的,按合同执行。

2、不需要安装设备,购置完成后,经资产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并附有设备、工器具验收单,连同发票按程序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审核付款。

3、需要安装的设备,在没有试运转前,支付设备款的最高额度为设备价款的85%。设备安装完毕,交由资产管理部门出具设备验收单,连同发票,按程序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审核付款。

第十七条其他费用的支付

其他费用的支付,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统一规定的,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章建设成本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九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

第二十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及家器具的实际成本。

第二十一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规定应当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借款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督费等。

第二十二条工程竣工后,基建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期编制完成工程决算,经整理初审后,按教育厅要求送交审计。

第二十三条财务部门根据决算审计等资料,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编制交付使用资产移交表,一式四份。资产管理部门一份,用于登记资产明细账;财务管理部门一份,用于登记资产总账;基建财务自留两份,一份用于登记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账,一份用于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清册。房屋建筑物及设备家器具移交时,均需附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房屋建筑物或设备家器具验收单。

第二十四条房屋建筑物交付使用资产成本,除包含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外,需分摊待摊投资。待摊投资的分配原则:能够分清单项工程归属的费用,单项工程直接承担,不能分清归属的费用,先集中后分配。分配的办法采用期末余额法。

第二十五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工程,除保修期内发生的保修费用外,其他费用不再从基建投资中支付。保修费从扣留施工企业的质保金内支付。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