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2014)  正文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东北电力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14日   作者:   浏览:

东北电力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的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和生活后勤等工作顺利进行,是办好学校的重要物质基本条件之一。

第二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原则,学校由一名副校长负责领导,资产处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同志负责,并指定专人管理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购置要有计划,使用和保管要有责任制,做到帐物相符。逐步做到科学管理,不断提高固定资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全校师生员工都要保护固定资产及其权益不受损害,并合理配置、有效运用和使用固定资产,对侵犯学校固定资产权益和损坏学校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准教育,必要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作价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2、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档案,指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六条原有的固定资产,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因技术改造或加工改制而扩充其功能,而增加其原值时,按所开支的工料费增加其原值。

2、原有财产不配套,后购置原缺附件或增加附件,按实价增加其原值。

3、原有的财产因毁、损、拆除其原有一部门时,应减少其原值。

4、大修理、修缮和经常性维修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购置和验收

第七条对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不分单位、不分经费来源,统一由资产处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由技术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处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八条凡增添固定资产必须办理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1、各单位要提出增添固定资产计划(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资产处汇总,经费落实后, 统一组织采购。

2、增添仪器设备类固定资产时,一律持购货凭证(要有负责人、采购人员、保管人员、领用人签字)到资产处办理验收、编号、建帐、建卡,经验收签字后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3、一般仪器设备应在到货7天内办完验收手续,最迟不得超过14天也要办完验收手续。

4、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固定资产工作,即设备管理员,如有人事调动要即时办理固定资产交接工作。

第九条凡增添大型、贵重、精密和稀缺以及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具体要求如下:

1、品名、规格、型号相符;

2、质量、性能合格;

3、零配件、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齐全;

4、需要校验的仪器,必须校验;

5、手续不全不予验收,如因特殊情况要经资产处处长批准后方能验收。

验收时发现残缺、毁坏、数量与规格不符、性能不合格,不予验收,并由采购单位及时查明原因负责处理。

第十条自制、校外赠送或调入的物品办理登记手续,凡符合第二章规定者,应视同新购入固定资产办理验收手续,如无价格,由使用单位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协商核价入帐。

第十一条基建工程必须有验收报告及竣工报告,详细说明工程质量。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对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管理,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资产处对全校固定资产有监督、调拨、调配、管理等全部职责。

第十三条要建立帐目管理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物卡相符。计财处和资产处建立全校固定资产一级帐,并进行微机管理,各使用单位要建立固定资产二级帐。

第十四条各使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做到充分利用、加强维护与保养,及时检修,经常保持仪器设备处于完好技术状态,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各使用单位必须责成政治思想好,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负责管理财产的帐卡以及日常管理工作,本单位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办理设备交接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严禁任意拆改固定资产。确因工作需要拆改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具体拆改方案,征得资产处审批后方可拆改,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需经资产处审批,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七条对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责任制,要逐台(二万或五万元以上)建立技术档`案,加强管理,使用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未经主管人员同意无关人员不准动用。

第十八条所有固定资产,非经同意不得擅自携出,如特殊需要必须携出时,经单位领导同意,报资产处审批。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由资产处与有关单位联系,在不影响我校使用的情况下,可暂借出。凡借出固定资产,一律有偿使用,必须由资产处与借用单位订立协议,经双方签字后方可携出。未经办手续者,一律不准外借。大型、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不准借出校外。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变动

第二十条校内单位之间调用固定资产,由双方协商填写调拨单,经资产处审核签字后,即可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对利用率低,使用不合理的财产,资产处有权直接调拨。

第二十一条凡多余的固定资产,各使用单位一律不得直接对外处理,统一报到资产处,经资产处在校内调度平衡后,进行对外处理和办理手续,由财务部门核准盖章后,方可携出校外。

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报废

一、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报废:

1、使用期满或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者;

2、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且在实际使用中,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

3、由于意外灾害或突然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者;

4、主要部件遗失,无法使用,又不能修配者;

5、修复的费用超过或者接近于新购进价值者;

6、凡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规定属于淘汰或不准再用的产品。

二、报废的鉴定:

1、凡符合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报废单,由资产处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后,回收处理。

2、报废的审批权限

(1)一般固定资产,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处审核,处长审批。

(2)大型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资产处审批主管校长或校长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做主自行报废处理。

第六章奖惩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固定资产管理中一贯严格执行制度,管理维护优良,积极开发功能和提高利用率有显著成绩者;对主动采取措施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在事故中积极抢救减少损失者;敢于同各种破坏国家财产的行为做斗争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和丢失者,按情节轻重、本人态度及一贯表现予以惩处。

对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较轻者,根据本人态度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损失严重者,除根据本人态度给予适当处分外,并酌情处以赔偿;对一贯不爱护国家财产,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推脱责任,态度恶劣者,损失重大,后果严重,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由于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坏者,按损坏程度及本人态度予以批评教育、处分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凡自制、校外或赠送物品,不按本规定办理手续,隐匿私分者,一经发现追查领导责任,对当事者按贪污论处。

第二十七条凡离退休或调离学校者,各有关单位在办理手续时必须做好固定资产或物品交接手续。一经发现上述人员手中仍有国有财产,各有关单位负责追回,否则,按有关规定从工资中扣回所持物品款或追扣有关责任人工资。

第二十八条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一、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改固定资产;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不及时;

4、不节俭造成严重损失浪费;

5、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损坏和丢失。

二、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使用年久,接近使用期满或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自然损坏或合理的自然损耗;

2、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

3、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失的;

4、因财产本身的缺陷造成的损坏;

5、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损坏。

三、处理办法

发生损坏和财产丢失,必须立即到保卫处、资产处报案,并迅速查明原因和情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由学校组织专人严格审查,专案进行处理。

四、赔偿处理权限

1、财产损失在500元以上的由校属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

2、财产损失在500元至3000元之间的由单位提出处理意见,资产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3、财产损失在3000元以上的报校长审批;

4、赔偿金额确定后,可根据该人经济状况决定一次或分期偿还。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执行,如与上级规定精神有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可提出意见,由计财处整理提出修改意见,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