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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东北电力大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14日   作者:   浏览:

东北电力大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规避投资风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房屋土地和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对外进行的投资,以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科学谨慎决策,遵循事企分开、权属清晰、权责分明、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效益。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学校所有者权利,对投资单位申报的对外投资项目形成决策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由学校监审处、计划计划财务处、资产处组成。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原则

第五条对外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本单位主业,能够有效提升本单位的综合实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第六条拟用于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第七条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

第九条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对外投资,不得抽逃注册资金。

第十条应当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一条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关系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坚持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投资经办单位应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风险与收益作出评价。

第十三条学校对外投资由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对投资项目形成决策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议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对本校对外投资项目的批复,以及备案的文件,是各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国家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对外投资项目实行专项管理,按对外投资项目设立管理台账,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预算管理及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计划计划财务处按照投资协议或合同收取、管理和分配。

第十七条学校对校办产业的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全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学校对外投资主体只有“东北电力大学”,校内系(所)、学院、部(处)等二级核算单位无权对外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必须经学校批准,否则职能部门有权拒绝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学校的房产、地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特殊情况要用于对外投资,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对具有控股权的经济实体建立考核机制,根据经营绩效落实经营责任。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所投资的经济实体因故解散、关闭或撤销的,报批准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转让(减持)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学校监审处、计划财务处、资产处要加强对外投资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掌握和分析被投资单位的资产、财务、风险状况,切实履行所有者的职责,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