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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东北电力大学财务印章(鉴)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14日   作者:   浏览:

东北电力大学财务印章(鉴)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各类财务印章(鉴)的管理,确保印章(鉴)有效与资金安全,防止滥用、私用印章造成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财务印章(鉴)分为:计划计划财务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人印鉴及个人名章。

第二条财务印章(鉴)应遵循“专人管理、相互牵制、用印有序、使用规范、用印合法”的原则。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条财务印章(鉴)实行专人分别管理,非上班时间应当存放在保险柜内,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不得随意使用印章,按规定使用印鉴章的应做好登记。计划计划财务处公章由处长保管使用;发票专用章由计划计划财务处综合科科长保管使用;财务专用印章、现金收讫章及付讫章由计划计划财务处出纳员保管使用;法人印鉴由核算科科长保管使用;个人名章由个人保管使用。

第四条负责保管印章(鉴)的人员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第五条印章(鉴)管理人员因故请假时,不得将印章(鉴)直接交给其他人员,应填写印章(鉴)移交审批表,由交接双方鉴字确认并经主管处长审批后方可接管。计划财务处的非印章(鉴)管理人员需要携带印章(鉴)外出办事时,应当填写印章(鉴)移交审批表,注明事由和时间,并且需要由处长审批后,方可将印章(鉴)带走。此清单由计划计划财务处档案员备案,对于无印章移交审批表情况下出现问题的由责任管理人员负责。

第六条为保证印章(鉴)的法律效力,管理使用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支付款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财务专用章只能在与银行有关的业务和会计报表上使用,其它任何情况下不准使用。由于其它事项需要使用财务专用章时,对属于与经济责任有关的非财务业务应当由主管处长审批。

第八条发票专用章的使用应当确保单位已收到此笔款项,与经办会计沟通后方可加盖印章。

第九条与工资、担保、贷款等有关的个人事项,需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由计划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后方可加盖财务专用印章。

第十条财务印章(鉴)在使用时应清晰、规范、合法,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要求用印。

第十一条银行预留印鉴中的法人印鉴只能办理与银行有关的业务,非银行业务一律不准使用。

第十二条不得在空白纸、表上加盖任何与财务有关的印章(鉴),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造成经济损失或相应连带责任的,由管理使用人员负责。

第十三条废止的印章(鉴),应当及时上交学校办公室或档案馆封存。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计划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