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实施,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现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的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6.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学校党政机关、各教学、教辅等基层单位中由党委组织部门直接管理的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四条 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政治理论修养和政策水平。
2.坚持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勤政、廉洁,有全局观念,联系群众,作风民主,能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3.熟悉高校教育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
4.一般要有基层工作经验和良好实绩。
第五条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具备以下资格:
1.被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者,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从事管理工作的经历;被提任者年龄,原则上正处级不超过55周岁,副处级不超过50周岁。
2.被提任到院、系、部等教学、科研单位担当业务类正职领导职务者,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相应技术职称;担当业务类副职领导职务者,一般应具有副教授或相应技术职称,并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教授或相应职称者不受此项限制)。
3.被提拔担当党政管理等部门正处级领导职务者,一般应在副处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对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业绩突出的优秀青年副处级干部,提任时可放宽在副处岗位上任职经历的要求。
4.被提任担当党政管理等部门副处级领导职务者,一般应具有在科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的任职经历;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教授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不受科级任职年限的限制。
领导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对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提拔或任用
1.不能廉洁自律,党性差,群众公论差。
2.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
3.不能顾全大局,本位主义、个人主义严重,损害学校的利益和声誉。
4.在原岗位上缺乏干劲和工作实绩,民主评议、年度考核中群众意见大且无明显改进的。
5.被立案审查未结案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处分不满两年的。
第三章 选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七条 全校党政管理部门及其它各类行政领导干部的提任都要按照规定的竞聘上岗程序,通过本人申请、竞聘答辩、民主测评等环节进行选拔。学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会、团委等选举制领导干部的选任,应经民主推荐等程序并按有关章程、条例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届中提任,应经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后提交党委讨论确定。
第八条 竞聘上岗的选拔程序
1.由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岗位设置和工作需要情况在全校范围内公开岗位职务、任职条件、竞聘时间和要求。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机关党政管理系统内进行处级干部资格竞聘。
2.公开报名,由参加竞聘者向党委组织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竞聘申请书。
3.党委组织部门(会同纪检部门)对参加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初审合格者应及时反馈同意参加竞聘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参加竞聘演讲答辩的具体要求。
4.由党委组织部门准备和组织竞聘上岗答辩测评会,竞聘人在答辩测评会上作竞聘演讲及回答提问,答辩结束后进行民主测评。
5.竞聘上岗答辩测评会结束后,党委组织部门根据民主测评结果,按规定的组织考察程序和要求确定考察考核对象并对其考察考核。考察结束后,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向党委提出推荐上岗人选(也可差额推荐)。
6.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拟任命、聘任人选。
7.按任前公示制度的有关要求完成公示考察。
8.党委常委会根据公示情况做出决定。
对于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部分岗位的领导干部,在上报前,应参照上述程序按要求完成选拔工作。
第九条 竞聘上岗答辩测评会的民主测评组,由A、B、C三类评委组成,其中A类为领导组、B类为专家组、C类为群众组,A、B、C三类评委综合评价的权重系数为0.3、0.3和0.4。
可被确定为考察对象人选的民主测评结果应满足下列相关要求:
(1)同一岗位有一人参加竞聘时,其加权综合赞同率不能低于67%。
(2)同一岗位有二人参加竞聘时,其加权综合赞同率不能低于45%。
(3)同一岗位有三人及以上参加竞聘时,加权综合赞同率不能低于34%。
若民主测评结果满足上述相关要求,组织部门可以组织考察考核工作,若民主测评结果不能满足上述相关要求,组织部门将不予推荐;若无上岗人选,工作又需要,可推荐顶岗人选。
第十条 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工会、团委等选举制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个人(或联名)推荐和组织推荐。
第十一条 考察
组织部门汇总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情况向主管书记汇报,拟定考察对象,并经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确定。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按下列程序进行考察:
1.由组织部拟定考察方案,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人员组成。
2、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3.组织考察,采取个别征求意见、民主测评或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考察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考察被考察人对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态度、工作实绩及群众公认的情况。考察组应听取纪委机关的意见,也应注意听取监审、人事等部门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及相关部门领导的意见。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写出考察工作人员署名的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应当清楚、准确、实事求是,内容包括:(1)基本情况;(2)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3)主要缺点和不足;(4)民主推荐或民主测评情况。
5.向党委书记汇报考察情况后,由组织部门拟定推荐意见或任免建议。
第十二条 讨论决定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免必须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干部任用程序和管理权限实施任免。
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汇报。组织部门向党委常委会汇报考察情况及任免建议方案。
2.讨论。到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明确意见。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尽快查清楚,避免久拖不决。
3.表决。表决采取到会常委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应到会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形成(拟)任免决定。
第四章 选拔任用的相关制度
第十三条 任前公示制度
学校各类领导干部在党委决定拟提任后,应在全校范围内公示7-15天。公示结束后,可正常提任的,经党委讨论决定后,由组织部门通知被提任干部到新岗位报到,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好交接等工作。
公示期间,由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同时受理来信来访,对于署名举报或匿名举报且有明确线索的,应待查清后由党委常委会议重新讨论决定是否提任。出现其它情况的,应由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审议调查结果,对拟提任人的使用形成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任职试用期制度
对于被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一律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间按中层领导干部管理。
在试用期间的干部,岗位津贴按现岗位和原岗位津贴的算术平均值发放,其它享受现岗位待遇。
对试用期干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负责考核。
试用期满,实行双向选择。经考核群众认可率低或不能胜任者解除试用职务。原则上回原单位工作,不再保留试用期间的级别和待遇,原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顶岗干部的岗位津贴同试用期干部。
第十五条 交流轮岗制度
1.干部交流轮岗原则上平级调动。
实行交流轮岗的干部主要是党政专职领导干部,交流形式包括机关部、处、办之间,机关与院(系、部)之间,院(系、部)与院(系、部)等处级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
2.干部交流工作一般与换届改选、干部聘任、班子调整等结合进行。因工作需要,对个别岗位和人员也可适时进行换岗交流。
3.主管人、财、物等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上连续工作满两届的必须进行换岗交流。
4.对党委批准执行的交流方案,所有交流干部应在发文(或宣布)后五个工作日内到新单位报到,并按交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党委及组织部门在讨论干部任免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个人申请辞职和责令辞职。
个人申请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特殊原因,主动辞去现任领导职务。个人申请辞职,必须写出书面辞职申请,并提出原承担工作的交接方案,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岗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干部在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可通过一定的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予免职。
在考核或其它民主测评中,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责令辞职:
1.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评价率超过1/3者。
2.在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及以下评价率超过1/2者。
3.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者。
第十八条 干部离岗的管理
1.因私出国或出境四个月及以上,因公出国一年及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按一定程序及时行文,免去其所任职务,不保留职级待遇。
2.由于个人原因需离岗超过一个月的,应向党委组织部门提交离岗申请,并办理请假审批手续。离岗申请应包括离岗原因、时间和工作安排等内容。离岗时间超过四个月的应在离岗前办理辞职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离岗一个月以上的将视为自动辞职。
离岗期间校内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扣发。
3.原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因工作需要派到经济实体任职而保留其原干部职级待遇的,不作为中层领导干部管理。从经济实体回到学校工作时,原职级待遇自动取消,享受新任岗位相应待遇。
4.原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在挂职锻炼、学习或培训期间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诫勉制度
1.诫勉对象及范围
诫勉的主要对象是党委管理的现职中层干部,属下列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均在诫勉范围内:
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不力,且造成一定影响的;
对学校的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任务完成得不好,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效果;
对个人要求不严,缺点错误较明显,群众威信较低;
无视组织纪律,有严重自由主义倾向;
工作政绩平平,不求进取或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情况。
2.诫勉期限和要求
诫勉期限根据被诫勉人存在问题的程度予以确定,一般为六个月至一年。
被诫勉人存在的问题由考核人员通过谈话或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被诫勉人接到诫勉通知后一周内,要写出对诫勉意见的认识或改进措施的书面材料,交本单位党总支和党委组织部各一份。诫勉期满后,要写出汇报材料。
诫勉期间,组织部门要不定期对被诫勉人进行考核,对无明显改进的要提出进行调整或处理的意见,有严重抵触情绪者,可劝其辞去现任职务或责令辞去现任职务。
干部的诫勉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
1.不准以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2.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在通知下发之前需复议的,必须经党委常委会二分之一以上领导成员同意方可进行;
3.不准拒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或者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4.不准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干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和原则,搞自由主义,干扰民意。
7.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打击报复。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其中对不服从调动和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免职或降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行有效监督:
1.党委组织部门承担有关检查监督职能,受理有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建议,由党委批准或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执行。
2.纪检(监察)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实行监督。
3.基层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党委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部门或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4.党委组织部门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认真执行本条例,坚持党的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搞“五湖四海”,抵制各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处级调研员是校内党政机关中非领导职务的中层干部岗位,其任免和管理由党委负责。
对现任中层领导干部,根据需要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后,在下列情况下,党委可决定委任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职务:
处级干部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2周岁,若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后,可委任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职务。
担任领导干部的专任教师,由于年龄原因免去其领导职务后,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一般不再委任相应调研员职务,保留原职级。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党委组织部。
本条例从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