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贯彻《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适应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的需要, 进一步完善我校因公出国人员审批管理, 规范审批权限, 简化管理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 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校教职工和在籍学生(本专科、硕士生、博士生),因访问考察、国际会议、合作研究、学术交流、培训、留学、工作等需要,申请赴国外从事公务的,适用本细则。
二、因公出国人员条件
(一)因公出国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3、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4、具备出国执行公务的业务能力,长期在外的人员一般应具备相应的外语水平;
5、身体健康。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1、不属于学校教职工或在籍学生的;
2、已退(离)休或距退休时间不足6个月的;
3、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4、违反外事、保密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5、学校教职工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6、因其他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定不宜出国执行公务的。
(三)已退(离)休又经人事处批准聘任的,确属执行公务需要,应从严掌握。
(四)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五)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三、审批备案
本校教职工和在籍学生因公出国,校内办理出国任务审批的同时,履行出国人员备案程序。具体审批备案程序:
(一)个人申请
拟出国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交《东北电力大学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
(二)所在单位签署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对拟出国人员提交的《东北电力大学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的真实性、准确性签署意见,并转国际合作处审核。
(三)职能部门审核
1、国际合作处负责对拟出国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2、副校级(含)以上领导干部的出国,由国际合作处会同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备案;
3、处级干部(含助理)出国申请,由国际合作处转人事处和组织部审核,签署意见;
4、处级干部以下教职工出国申请,由国际合作处转人事处审核,签署意见;
5、在籍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出国申请,由国际合作处转学工部或研究生部审核,签署意见。
(四)校领导审批
(五)报送吉林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
经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国际合作处负责将拟出国请示文件报送吉林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批准,并办理相关出国手续。
(六)涉密人员因公出国,所在单位应当报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后,再办理出国审批备案手续。
四、责任与监督
(一)所在单位对《东北电力大学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备案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有第一责任,应当对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家庭及本人健康等方面情况严格把关。
(二)国际合作处负责对出国人员进行行前教育,制定在外安全防范工作预案。
(三)因公出国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学校指定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领导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出国团组组长。团组长负责掌握团组成员思想动态,做好在外管理和保密工作。出国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团组长负责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学校国际合作处和所在单位报告。
(四)国际合作处按照外事审批权限对出访任务、人员构成、在外时间等严格把关,对完成出国任务和外事、保密纪律情况以及出国报告进行评估检查,对发生违反外事纪律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组织部、人事处、监审处、国际合作处、财务处、党政办公室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发现涉嫌违法违纪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形成监管合力。
(六)所在单位、国际合作处、人事处、组织部、研究生部、学工部应认真履行职责,杜绝发生因公出国人员出走等问题,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要严肃查处。
五、因公临时赴港澳的审批备案手续,参照本细则执行。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因公出国人员政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