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外籍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引进国外智力是我校学习国外先进科学技术和文化、加强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以及提高我校外语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为做好我校外籍专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籍专家在外语教学和学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聘请外教应坚持“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聘请管理
第一条聘请条件
(一)外籍专家应遵守我国的有关法律与规定,对我友好并愿与我合作;
(二)外籍专家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原则上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和语言教学经验;
(三)外籍专家应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应在65周岁以下,如为60周岁以上者,必须在入境前提交体检证明。
第二条聘请渠道及来源
通过国家外专局、中介机构等聘请外籍专家。
第三条聘请程序
(一)相关院系按照教学安排于每年1月向国际合作处申报下一年度外籍专家聘请计划;
(二)国际合作处汇总各院系的申报计划,结合教学需求和聘请经费额度,统一制定下一年度的外籍专家聘请计划;
(三)国际合作处负责物色合格的外籍专家人选,由各院系对人选进行面试或电话测试,并确定拟聘用的外籍专家;
(四)各院系将聘用意见转交国际合作处,由国际合作处与外籍专家签订聘任合同并为其办理相关的报批手续。
第三章行政管理
第一条国际合作处应与吉林省外籍专家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让外籍专家了解并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国际合作处指定外籍专家管理专员。专员具体负责与相关院系的沟通协调工作;专员根据合同及附录确保外籍专家的各项生活待遇和福利待遇落到实处,具体包括:办理住宿登记,按时发放薪金,支付旅费和行李运输费,购买来华人员综合保险,安排住宿,配备外籍专家办公室等。
第三条国际合作处和相关院系应共同关心外籍专家的生活,在外国专家生病或遇到困难时给予关心和帮助;国际合作处和相关院系要为丰富外籍专家的业余文化生活创造条件,及时通知并鼓励他们参加各项文娱、体育活动。
第四条学校保卫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外籍专家宿舍及周边地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外教在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四章教学管理
第一条外籍专家在我校教学工作期间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不散布、不做出有损于中国人民利益和两国人民友好的言论和行为。教学中如遇到政治观点的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我们的观点予以解释,但注意不应强加于人。对恶意攻击或挑衅性的政治问题,应当批驳,并及时向国际合作处反应。
第二条外籍专家的教学活动由各相关院系负责安排。国际合作处负责监督外籍专家按照合同执行规定的教学任务,同时指导各相关院系按照规定安排外籍专家授课。如外籍专家与各相关院系产生分歧,国际合作处将介入协调。
第三条 外籍专家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课时、内容、课程表上的时间上课,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授课时间和减少授课时数;须按照学校的要求,对学生上课进行考勤,对学生作业进行认真批改,对考试成绩进行登记;如工作需要,征得外籍专家同意后,可安排超学时工作量,超学时工作量工资另计。
第四条外籍专家的教学对象应为我校本科生、研究生和在职教师,各相关院系不得安排外籍专家承担自办培训班的教学任务,同时,未经校方同意,在聘期间外籍专家不得参加其他商业性活动。
第五条各相关院系需指定一名责任心强、业务精的教师为外籍专家的助理教师。助理教师具体负责外籍专家的教学管理工作,协助外籍专家开展教学工作,同时助理教师还应与国际合作处保持联系和沟通。
第六条中国教师与外籍专家要互相尊重,取长补短,加强合作,共同搞好教学和研究工作。学生要尊重外籍专家,积极配合他们的教学工作。对外籍专家教学中的意见,应及时转达,商讨解决。
第七条外籍专家除完成教学任务外,可适当参加英语角、教研等活动。
第五章生活管理
第一条学校为外籍专家提供专家公寓,公寓内提供家具、空调、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热水器、燃气灶、电话等设备。
第二条为保证外籍专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外籍专家于专家公寓内应遵守如下安全须知: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入公寓。
(二)熟练掌握消防器材、逃生器材存放地及使用方法。
(三)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熟记安全出口及消防通道和楼梯口的位置。
(四)注意用电、用气安全。
(1)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免超负荷,发生危险;
(2)不得任意扯电源线;
(3)除冰箱以外的其它电器,包括电脑,不使用时,不允许24小时开机;
(4)做完饭后,及时关闭煤气阀门;
(5)洗澡时,须拔下电源插头。
(6)离开房间之前,请检查液化气及各种电器设备是否安全;
(7)夜间休息之前,请再次对这些设备进行检查,以确保万无一失;
(8)专家外出旅行,要关好门窗,关掉所有电器。
(五)如遇其他紧急情况,可拨打校园报警电话0432-64807110请求帮助。
第三条外籍专家日常工作期间在外留宿,需向国际合作处外籍专家管理专员说明;外籍专家利用无课时间及节假日到吉林市以外的地方办事或旅行时,须事先告知国际合作处外籍专家管理专员,并报告旅游路线、地点。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一条考核办法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外籍专家的考核由几下两部分组成:外籍专家所在院系的主管领导意见,及外籍专家所教课程学生的意见。对于表现良好的外籍专家,外籍专家所在院系可向国际合作处提交续聘申请。
第二条外籍专家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者,可推荐为吉林省优秀专家并受到奖励。
第三条外国专家无故缺课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国际合作处及学校相关部门应给与严厉的批评,并视情节扣除相应的工资,情节严重者按聘请合同的规定处理,直至解聘。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