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财务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审计工作,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财经纪律,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东北电力大学内部审计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学校财务及所属二级财务或独立核算等单位的审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财务审计,是指监察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及所属二级或独立核算等单位的各项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对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
3、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4、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五条 对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2、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预算调整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4、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
第六条 对财务收入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帐外帐等问题;
2、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3、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4、收费票据是否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是否建立票据领发、回收制度。
5、根据文件或协议的规定是否将应回收、上缴的资金及时足额收缴。
第七条 对财务支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执行;
2、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虚列虚报、违反规定发放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3、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4、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八条 对结余(利润)及其分配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各项提取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3、各项基金的提取、帐户设置、管理、核算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条 对资产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计划、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多处开设银行帐户和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银行帐户核算是否按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帐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帐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和不安全等问题;
2、对应收及暂付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3、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
4、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审批和审计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的问题;验收、领用、保管、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帐帐、帐卡、帐物是否相符;
5、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入的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6、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 对学校负债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对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预算是否合法、合规;
2、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二条 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2、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包括的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3、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4、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5、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6、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实施审计时,可根据不同情况,采用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根据需要可采用事前审计、事中审计、事后审计和定期审计的方法。
第十四条 进行审计时,监察审计处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按时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
第十五条 对在审计过程中所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东北电力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