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我校对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促进增收节支,正确评价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审计部门的经济监督职能,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和《东北电力大学内部审计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工程项目包括学校及下属单位利用专项资金、维修基金以及自筹经费等各类经费投资进行的基建工程、立项维修和装修(含水电)工程以及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属于效益审计范畴,其特点是时间上可以跨越一年甚至几年,范围上可以涵盖招投标审计、合同审计、基本建设财务审计、大宗物资采购审计、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等项业务范围。一般运用跟踪审计手段,采取事前控制,事中监督,事后审计,对项目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为搞好工程审计工作,审计人员应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熟悉基建和经济法规政策,掌握一定工程、经济、审计相关知识,能够运用先进技术鉴定手段,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五条 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1、工程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审计;
2、工程项目施工阶段审;
3、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审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工程项目前期审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前期手续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定,各项管理费用支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场地“三通一平”等项支出是否合理。
2、项目招标、承包文件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双方订立的合同或协议对责权利、质量、工期、项目类别、取费标准、拨付款办法、奖惩条例、保修及时效等要素的描述是否准确、清晰。
3、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是否合法、合规,费用计取是否合理。
4、预算编制是否严格符合相关的图纸,有无高估冒算、虚抬工程类别和取费等级等现象。
第七条 项目施工阶段审计一般包括:
1、工程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图纸施工,有无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等现象;
2、隐蔽项目隐蔽工程记录是否清晰、完整,设计变更、签证手续是否完备,有无存在虚假变更、签证现象;
3、材料的使用要严把质量关,对大宗材料的采购是否实行招投标,验收是否规范,是否经过检验;
4、工程预付款的拨付是否严格按照规范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支付手续和比例是否合理;
第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审计一般包括:
1、项目决算数的编制是否严格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有无存在脱离投标承诺、违背合同规定的现象;
2、工程量计算是否合理,有无高估冒算、高套或错套定额、重复计算项目等现象,取费是否合理、准确;
3、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一般可分为土建工程、电气照明工程、上下水及暖通工程和场区工程等审计项目,最后计算总造价。
第九条 土建工程要着重审计工程量及工程预算单价这两大部分的计算是否正确,审计时应切实把好工程量、取费标准、材料价差、套用定额等关键环节。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在审计人员的参与下进行,审计人员应做好记录工作,为决算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时,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审批文件、勘察和设计文件(合同)、前期手续费用计取标准或文件、设计变更及预算相关资料;
2、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协议)、工程竣工图纸、主要材料采购招投标文件及购销合同;
3、设计变更、技术签证相关资料;
4、国家、地方、行业现行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预算定额及配套取费标准;
5、竣工决算书。
第三章 审计方式方法及处理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审计中涉及的各类合同、协议的审计参照《东北电力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决算一般应在竣工验收完成后的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从决算资料全部提交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之日起,一般按照每工作日决算2万元的标准计算工作天数,但最多对一个工程项目应在4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结论。
第十四条 学校较大规模的工程可采用联合审计的方式,请有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配合审计人员一道组成联合审计小组开展审计工作,以弥补审计机构的人力和技术力量的不足。或者直接对外委托审计,其审计经费应按照规定在工程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学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完整及时地报送需要审计的项目,未经审计审签的工程合同、协议以及竣工决算书,不得支付工程预付款和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可运用全面审计的方法,按施工图要求,结合有关预算定额分项工程中的工程细目,逐一全面进行审计,若审计力量不足也可重点审计,抓住重点的工程量、重点的价款,对工程量大、造价高、对总造价影响较大的项目进行重点抽查审计。
第十七条 对工程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编制、审核双方应及时交换意见,协商解决。项目主管部门和预(决)算编制者对审计处理结论写出书面意见,如对审计处理结论有异议,可向监察审计处或主管审计工作领导提请复审。在复审期内,原审计结论照常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东北电力学院立项工程预(决)算审计暂行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