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教学成果鉴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教学成果鉴定工作,促进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成果鉴定。
第三条 教学成果鉴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保证其权威性。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教学成果鉴定工作。
第五条 申请鉴定的教学成果必须为已通过学校组织验收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成果;未完成验收程序的项目若要申请鉴定,必须经过学校批准方可执行。
第六条 申请鉴定的教学成果所需材料:
1.主报告。主报告应包括:
①项目研究的背景、思路和实践等情况;
②主要教学成果简介;
③教学成果研究与实践的自我评价;
④教学成果推广价值及针对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研究、实践的思路等。
2.校级及以上各类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申请书和结题验收书。
3.佐证材料。包括经过整理的成果原件,如:实施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教材、实验指导书、实践报告、教学软件、论文、专著、软件著作权、多媒体课件、学生反映、同行专家评价、有关获奖证书等。
第二章 教学成果鉴定要求
第七条 申请鉴定条件
1.申请鉴定的教学成果必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教学实践效果和特色。经过两年以上时间的实践检验,证明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积极意义,得到同行的认可,具备推广应用的价值,主要技术背景资料整理齐全。
主要技术背景资料包括:
总体研究报告或科学总结、主要学术论文或调查报告、国内外同类水平的对比,被有关方面采纳或应用的证明材料等。
2.鉴定材料要求:
①《东北电力大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鉴定证书》;
②调研报告,包括同类项目的研究情况和项目研究基础;
③主报告,主报告的主要内容参见本《办法》第六条;
④成果的实践检验报告和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⑤项目的主要特色及创新点;
⑥佐证材料(实施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教材、实验指导书、实践报告、教学软件、论文、专著、软件著作权、多媒体课件、学生反映、同行专家评价、有关获奖证书等)。
3.项目成果无知识产权、完成单位、研究人员排名等方面的异议。
第八条 鉴定方式
教学成果鉴定采取专家组现场鉴定的方式。
1.学校委托各院系组织专家组进行教学成果鉴定,并监督鉴定过程,审核鉴定结果。
2、各院系教学成果专家鉴定组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本院系以外的专家不少于1人;
3.鉴定通过当面陈述、提问、评议、答辩和现场察看等方式进行。
4.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在被鉴定成果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获有高级职称,熟悉相关学科的教学改革情况,并取得研究成果;
②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与职业道德;
③非被鉴定教学成果项目组成员。
鉴定专家应以同行专家为主,包括学科专家、教学管理专家、教学评估专家等。
第九条 鉴定标准
教学成果鉴定主要考察以下方面:
1.项目研究及成果必须符合我国宪法及法律,遵循教育教学规律,符合教育发展趋势,符合我国的实际。
2.项目成果的创新性。项目研究应该综合调研过去的研究基础,特别是调研国内同类研究的进展情况,以期得到在此基础上的创新。
3.项目成果的实践性。项目必须完成立项申请书所约定的各项任务,注重成果的实践性应用,鉴定要考察项目成果的实践效果或者实践应用前景。
4.项目成果的学术性。项目成果在某个学科领域具有较大的学术价值。
第十条 鉴定程序
1.申请鉴定项目负责人事先按本“办法”的要求将材料提交鉴定专家组。
2.鉴定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并负责鉴定成果,鉴定者以多媒体演示的方式介绍被鉴定成果的主要内容。
3.由鉴定专家组组长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分发给鉴定专家,回收并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并向申请鉴定者反馈专家鉴定意见。
4.鉴定专家组在认真审阅被鉴定成果和听取成果介绍的基础上,就有关问题向申请鉴定者提问,申请鉴定者进行答辩。
5.鉴定专家现场考察,并查阅有关材料。
6.申请鉴定项目成员及有关人员回避,鉴定组进行评议,形成书面鉴定意见,以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的方式进行表决;由鉴定专家组组长签字认可。
7.鉴定组组长宣读鉴定会结论。
第十一条 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表述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研究的总体评价;
2.项目研究和成果的创新点;
3.项目的实践情况评价;
4.项目研究的不足或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研究工作的方向。
项目成果鉴定不要求比较性的水平评价结论,如“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如确有可比性,必须有项目研究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可申请免于鉴定:
1.已获省级以上成果鉴定的同一项目;
2.申请省级以上成果鉴定的项目(如未获省级以上成果鉴定,仍须校级成果鉴定)。
第十三条 符合免于鉴定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并写出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应在收到免于鉴定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做出是否批准免于鉴定的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 鉴定材料送交学校教务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