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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东北电力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8日   作者:   浏览:

{教学管理}东北电力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东北电力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第151号令)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吉林省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的若干规定》(第53号令),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特设立东北电力大学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校教学成果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奖授予在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主要目的是,调动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三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经过教育教学实践的检验,有一定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方案。

1. 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实验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 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学风建设和现代化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 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符合上款规定达到一定先进水平,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时间。

学校将从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的成果中择优推荐省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

第五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在同等水平时,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六条 成果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直接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2.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3. 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下同),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七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指成果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并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3个。

第八条 两个及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项目由主持单位或者主持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需填写学校统一格式的教学成果奖推荐书,采取个人申报,院系推荐,学校评审的方式。申报人应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第十条 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教务处具体组织实施,核查推荐成果的推荐书及相关材料,提出对推荐材料的核查意见。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教学成果,并选拔推荐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按成果水平设特等奖和一、二、三等奖,由评审委员会无记名投票产生。成果评审时,须有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到会,投票方有效。二、三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特等奖、一等奖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第十二条 教学成果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通过的教学成果将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包括必要的佐证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写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工作单位和电话。不符合本款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学校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第十三条  异议期结束后,获奖成果由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四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职晋级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