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东电教字[2009]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需要以及本科教学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凡是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且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教育后仍坚持不改者;
2.修业期满,仍未达到毕业最低要求学分者;
3.所修各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低于65者;
4.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首次考试不及格门数达到16门及以上者;
5.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6.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低于320分(体育类和艺术类专业另行规定),或学校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第三条 因毕业前未修读完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和环节而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参加不合格课程和环节考核合格,并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可换发毕业证书,若同时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补授学士学位。
第四条 因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而未获学士学位者,若在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或学校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第五条 申请补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学生,要求在结业(或毕业)后一年内持相应有效证明材料到学校教务处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及补授学士学位。超过一年学校不再受理。
第六条 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者原则上不授予学位,如按期完成学业,并确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者,可在完成学业的当年五月向学校提出授予学位的申请。
1.平均学分绩点在85以上者;
2.在省级以上政府机构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科技、文化和体育竞赛中获得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者(获奖时间在处分之后,且以相关文件及个人获奖证书为依据);
3.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者。
学生提出申请后,经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核;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由学生所在学院的分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本实施细则进行审查,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初审名单,再由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报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09级开始实施,2006、2007、2008级学生仍执行原《东北电力大学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