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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东北电力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8日   作者:   浏览:

{科研管理}东北电力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科技创新及成果转化能力,使学校科研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条  为鼓励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遵守专利法,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同时要自觉维护我校专利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四条  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凡本校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我校工作的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所申请及获得的专利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及获得的专利,专利权人为东北电力大学,专利权归东北电力大学所有。

(一)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二)执行学校的任务或以学校为依托的各级各类计划任务或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的各类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全部或部分利用学校的物资条件(如: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未公开的技术资料或工作时间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四)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我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五)公派出国人员在出国期间完成的发明创造(另有合同约定除外)。

第五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者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我校教职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申请人必须详细写明申请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理由,并由所在院(系)、部门出具证明,连同专利申报材料一并报科技产业处备案。对确属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由主管校长审批后方可自行申请相关专利。

第七条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但学校提倡将个人发明创造作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经学校认定后,发明人或设计人拥有优先使用专利的权利。

第三章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申报

第八条  任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应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就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做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进行预测分析。

第九条  科技产业处负责对申请人上报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凡审查通过的项目,由科技产业处组织申报人或委托专利代理人撰写专利申请的各种文件。

第十条  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科技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后进行。准备申请国外专利的,应首先申请中国专利,在申请中国专利后一年内申请国外专利。

第四章  专利实施

第十一条  专利实施可采取自行实施(自办公司企业、自产自销专利产品)、技术开发服务实施、技术秘密或专利实施许可转让实施、专利权转让实施、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进行。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凡专利权人为东北电力大学的专利实施必须经过学校批准,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之后方可实行。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以非专利权转让方式进行的专利实施,对于不变更专利权人,而以技术秘密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转让签署《技术转让合同》或以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式的专利实施获得的收益,除去应缴税金和管理费后,学校提取30%,剩余部分由发明人支配。

第十三条  专利权转让必须遵照国家专利局关于专利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作为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受让方,在支付约定的价款后取得专利权成为新的专利权人,但作为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必须是专利权人。

第十四条 东北电力大学作为专利权人的专利,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进行专利权转让洽谈,但合同的签署必须经由学校科技产业处审核、备案并报请校长签字后盖章生效。

第十五条  东北电力大学作为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自提交申请开始至授权满3年为止,期间申请国家、省、市等各种专利补贴或资助必须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获批的经费扣除学校为此项专利支出的部分外,剩余数额奖励给专利发明人。

第十六条  对于专利权转让、自行实施或技术入股方式进行专利实施的,视具体情况,收益分配办法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专利授权满三年以后,学校不再支付专利年费,如发明人或设计人根据其转化情况和本领域的科技进展考虑放弃专利权,必须经学校批准。

第五章  文件管理

第十八条  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并获批的专利项目,专利证书及其他有关资料需交科技产业处登记备案,复印件存档管理。

第六章  经费及奖惩

第十九条  每位申请人处于申报阶段且东北电力大学作为唯一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数目在两项以内(包括两项)时,所发生的申请费、审查费、证书费和1-3年的专利年费由学校支付; 数目超过两项时,超出的申报项目一切费用由申请者先行垫付,专利获批后,申请人本人持专利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经科技产业处登记备案后,凭有效交款凭证由学校报销,1至3年的专利年费亦由学校全额支付。对于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且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也只承担作为唯一专利权人所发生费用的额度,其他费用由申请人与合作单位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以东北电力大学作为第一专利权人所获得授权发明型专利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除东北电力大学作为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外,其他类型专利所需的各项费用由申请者自行支付。

第二十二条  凡因申请者提前公开技术内容而导致专利申请失败的专利项目,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申请者自己承担,已由学校垫付的经费予以全额追回。

二十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将职务发明创造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报专利的;

(二)将职务发明创造获得的专利私自或变相转让非法获利的;

(三)擅自许可他人实施本校专利的;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过程中,未按期交纳费用或未及时补正申请材料,造成学校丧失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