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稿)
2012年7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确保科学技术秘密,维护国家、学校和科技工作者的共同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科技保密管理机构
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科技保密工作。科技产业处处长兼任保密委员,科技产业处设科技保密兼职工作岗位,各院系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长(主任)兼管本单位科技保密工作。
第三条 保密责任
校内各有关单位和科研课题组要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本规定建立科技保密责任制或实施细则,定期检查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执行情况。要加强保密教育,增强保密观念。对于失密泄密人员,要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处分乃至法律惩处。
第四条 科技保密范围
1.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具有重大效益、技术高新的重大科研项目与成果;
2.可能成为发明或可能申报专利的研究开发专案及其成果;
3.一般科技专案和科技成果中的技术秘密。
第二章 国家技术秘密管理
第五条 国家技术秘密的密级及其确定原则
按照泄密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程度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确定原则如下:
绝密级:(1)国际领先,并且对国防建设或者经济建设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2)能够导致高新技术领域突破的;(3)能够整体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机密级:(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2)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的;(3)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能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显着的传统工艺。
秘密级:(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2)我国独有、受一定自然条件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
第六条 国家保密项目密级的确定办法
1.凡科研计划专案,在下达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时,已经确定国家技术秘密密级的,按原定密级执行;没有确定密级的,由专案管理人员报校保密委员会请专家审定是否应列入国家技术保密项目。
2.凡专案负责人认为需要保密而没有确定密级的科技项目,应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同时向学校保密委员会申报确定密级。
3.科研成果可以在鉴定、验收之际请专家评议确定密级。
4.横向科技专案由甲乙双方及其上级管理单位确定保密级别和保密措施。
第七条 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保密制度
学校按照国家保密局、科技部和教育部要求,建立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提醒制度,即:
1.对参与下列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涉密人员实行提醒制度:在境外或境内参加的有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参与的科学技术开发、讲学、进修、培训、学术会议、文献资料交换、考察、谈判、合作研究、合作设计、合作调查、合作经营、种质资源交换、展览和咨询等活动的人员。
2.对外科技交流保密范围主要指:(1)涉及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科技规划、计划;(2)科技专案、课题及其经费预决算、实施方案、关键设备、资料、物品;(3)科研成果及其用途等。
3.本校涉密人员在办理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审批手续时,要由国际合作处告知其《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附一),要求其在《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义务承诺书》上签字,并填写《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
在境内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的涉密人员也应当事先向科技产业处报告,并填写《对外科技交流涉密人员登记表》备案。
4.校保密委员会对本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八条 国家科技保密档案的保管和使用
1.列入国家科技保密专案的技术档案由校档案馆统一管理保存;
2.属于绝密的技术档案只限于指定人员接触;
3.属机密的技术档案只限于本校有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经系处以上领导批准后使用;
4.属秘密级的技术档案,本校人员因工作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或档案馆长批准可以查阅使用;
5.校外单位和人员使用保密技术档案,需经学校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九条 国家科技保密的一般注意事项:
1.不准利用任何宣传工具随意宣传报导保密专案的研究内容和工作进展情况。如确有必要,稿件需经党委宣传部审查。
2.不准在报刊、书籍发表刊登涉及保密内容的论文和其他稿件;如违反由投稿作者和编辑发稿单位和人员负责。
3.科技保密专案的图片、实物、样机不能随便公开展览、上网、拍照、录像;有关资料、图纸不能随便复印、邮寄;如确有必要,由科技产业处负责审查签批。
4.不准向外宾介绍保密专案,交流有关资讯资料;出国出境不得携带涉及保密专案的技术资料;向国外投寄论文稿件不得涉及任何技术保密内容。有关审查审批手续由国际合作处和科技产业处办理。
5.科技保密项目的实验测试、工业试验、验收鉴定、成果转化应用、技术转让、技术出口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保密手续和措施,各级管理人员和所有参研涉密人员均需认真负责,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条 解密降密
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情况,某些原定国家保密专案需要降低密级或解除密级。降密与解密应由专案负责人提出,由原确定密级的部门和单位审批。
第三章 一般技术秘密管理
第十一条 一般技术秘密的概念
未定为国家技术保密专案、也没有申请专利保护的一般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中的创新点、不被公知的先进技术方案、方法、诀窍、资料、经验等属于技术秘密。职务技术成果中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秘密要采取一定保密措施,作为学校的知识产权之一(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第十二条 一般技术保密措施
一般科技专案的技术保密要点由课题负责人在立项之初或研制过程中自行确定。在组成课题组(研制组)确定技术方案后应及时签定内部技术保密协议。课题组成员必须承诺遵守协议,并在协议书或在合同审批单的保密条款上全体签名后方能报批立项。协议书应规定保密内容、保密措施、保密期限,确定密件保管责任人。协议书由项目负责人和系部各保存一份,共同并负责监督协议的履行。保密协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可增减保密内容。重点科技专案完成鉴定以后,保密协定与保密资料要连同鉴定验收档资料一起交知识产权管理办公室登记建档后再移交校档案馆保存。
横向科技合同的保密条款由当事双方协商议定,专案负责人必须保证认真履行。
第十三条 离职离校人员保密管理
已签定技术保密协议的人员(包括博士、硕士研究生)在离退休、毕业和其他原因离岗离校之际,要与学校签定技术保密或竞业限制协议书,经本人、专案负责人、系部负责人和科技产业处负责人签字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附一: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一)公开的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在对外科技交流合作中,确需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
(三)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不得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包括载有国家秘密资讯的可携式电脑人因工作确需携带或向境外传递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的,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切实可靠的保密措施;任何情况下,不得携带或向境外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
(四)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要注意场合,防止被窃听;不得在涉外公共场所及外方提供的场所谈论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五)不得在没有保密措施的通讯工具中传递国家秘密;不得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
(六)在境外遇到危及所携带的国家秘密载体安全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销毁所携带的秘密载体,并及时向本单位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七)发生泄密问题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单位的保密工作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