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干部考核监督制度,规范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吉林省教育系统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及《东北电力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监察审计处按照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有关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管理责任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审计、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领导干部是指学校财务、物资、设备、基建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所属单位(具有二级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于撤职、免职、解聘的领导干部可先撤职、免职、解聘后审计,未经审计的,不得解除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对需审计的领导干部,在监察审计处提出审计报告前,学校原则上不予办理调离或任免手续。
第四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客观公正评价领导干部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经济责任审计授权书》,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具体实施。因审计项目复杂或涉及数额较大等原因也可与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审计组,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完成。
第六条 审计部门在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不得借故拒绝、拖延、阻碍审计工作正常进行,其他领导和单位不得干涉。审计终结,审计部门向有关领导干部和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成立“东北电力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监察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研究决定授权审计计划,组织协调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审计报告研究决定对有关领导干部的审计结论。
第九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项。监察审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对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是否依法履行对本单位经济活动实施领导的职责;
2、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3、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4、学校及所属单位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各项收支是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5、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是否有长期无法清算的债权、债务,是否采取过有效的措施和有具体的处理意见,资金运作是否安全有效,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6、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支票及有价证券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7、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8、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9、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监察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物资、设备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是否依法履行资产物资管理的职责和学校规章制度;
2、设备的购置是否符合学校和上级的规定,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批量物资和批量设备是否实行招投标,按程序执行;
3、专项设备资金的管理是否严格,有无截留、挪用情况,是否有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收受回扣、礼金、礼物等问题;
4、设备使用的效率、效益如何,有无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和损失浪费的现象;
5、物资、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账目登记是否及时、完整、真实,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6、设备变卖、报废及物资材料损耗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
7、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8、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监察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对基本建设及维修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基建和维修项目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领导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2、基建资金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及时、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3、工程招标、承包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是否按程序办事;
4、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设有小金库,是否有滥发钱物、收受礼金、礼物、回扣等问题;
5、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审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6、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监察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对具有二级财务机构的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参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四条 对独立核算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1、能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对企业进行管理;
2、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校办企业是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是否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
3、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4、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5、对校办产业政策的贯彻、落实的情况如何;
6、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7、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遵守财经法规,有无违法违规问题,能否按时上报财务报表,接受财务处、审计处监督;
8、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监察审计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及方法
第十五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接受审计授权书后,正式纳入审计计划进行研究,组成审计组,向有关领导干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如实上报下列材料:
1、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2、单位财务收支自查报告或各类财产清查盘点情况资料;
3、本人任职期间单位基本情况,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
4、任期内所有审计报告、各类检查结论等资料;
5、审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三年以上的,其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两年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至整个任职期限。
第十七条 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评价领导干部对所管理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时,应当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应负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意见送监察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监察审计处应按规定受理反馈意见,对审计报告及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调整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定稿后,报送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据此做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 审计结论将作为考核、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视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考虑任免、调动及予以表彰或追究所负责任。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经济责任审计期间发现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应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阻挠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抵制、阻碍对领导干部进行审计;
2、拒绝提供会计资料等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或材料;
3、出具伪证、制造假账、转移销毁证据及非法所得、隐瞒事实真相;
4、打击报复和陷害审计人员、检举人、证明人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二00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东北电力学院校办产业厂长(经理)、主管财务工作处级干部离任审计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