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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东北电力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8日   作者:   浏览:

{监督工作}东北电力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东北电力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科学的内部审计工作秩序,使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为监察审计处。监察审计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能,对主管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省教育厅财审处和省内部审计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监察审计处对校内有关部门、单位、经济实体的财务收支状况、预算执行情况、工程项目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实施审计后,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客观评价审计事项,为维护学校财经秩序和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服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设立监察审计处。专职审计人员的配备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和工作需要确定,对个别审计项目可成立联合审计组,其兼职审计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请学校领导审批后由监察审计处聘任。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应配备审计、会计、工程、经济等专业的专职审计人员。建立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保证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审计等相关专业考试,推荐审计人员参加审计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六条  审计人员队伍建立正常的职务序列,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处级审计员、科级审计员、审计员等岗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审计法规,掌握审计理论知识,精通审计业务,恪守审计行为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能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八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有权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监督和检查学校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的各项经济政策的情况。

2、对学校的财务计划、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3、对学校的教育经费、基建投资、科研经费、预算外资金进行财务收支审计。

4、对以学校为投资主体的全资(或控股)企业的成本核算、财务成果、利润分配进行审计监督。

5、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安全性、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

6、对学校各职能部门经学校授权以学校名义与国内外组织签订的须事前审计或以预代决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7、对大宗物资的采购实施审计监督。

8、对学校基建、维修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设计施工合同、质量监控、工程款拨付、材料采购、预(决)算等实施审计监督。

9、对经费承包协议、经济责任履行、经济利益分配实施“先审后签、先审后兑”。

10、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11、对学校财务、物资、设备、基建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所属单位(具有二级财务)、所办独立核算单位主管经济、财务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12、根据需要进行审计调查。

13、完成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

第四章内部审计权限

第九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监察审计处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报送帐簿、凭证、报表、业务记录以及资金、财产相关资料,并对送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必要承诺。

2、审计人员有权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当事人询问并索取相关文件、资料和书面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应如实出证,不得拒绝、拖延;不得隐匿、转移;不得隐瞒、伪造和销毁。

3、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失职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经主管校长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并建议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对拒绝、破坏、拖延和阻挠审计工作的,经主管校长批准,有权采取封存帐册、冻结资金等临时措施,并建议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对打击、陷害、报复审计人员的行为予以揭露,并建议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6、对被审计单位提出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营成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向学校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条  学校审计工作程序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对重要审计项目实行后续审计。

1、准备阶段:根据学校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或审计委托书,确定审计项目,拟定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前3天向被审计对象下达《审计通知书》。

2、实施阶段:审计工作采取就地审计为主、送达审计为辅的方式,通过核对财务帐簿、报表、凭证资料;核查资金、帐户、实物;调查访问等方式,取得相关证据材料。

3、报告阶段:审计组写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报告附被审单位意见书一并报送主管校长。经批准的审计报告作为下达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依据。

监察审计处应在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和检查执行情况。组织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座谈,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拟定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报告。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有异议,应在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送达后十五日内向主管校长申请复议,受理单位的领导应在收到申请复议报告三十日内进行复议和裁定,在此期间仍按原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对重要审计项目,在审计终了一段时间后,可进行后续审计,协助被审计单位及时总结经验,巩固和发展审计成果。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三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在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经济秩序、增收节支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学校应予以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

第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被查出的违纪事项,视情节轻重,经主管校长批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违纪是指截留转移收入(利润)、多(少)列成本、资金帐外管理、偷税、漏税、违控购物、违反物价政策、资产(资金)流失、损害所有者权益等。

第十五条  经主管校长批准,可按审计查出的实际经济效益额的3%计提作为有关人员的奖励,由监察审计处进行分配。经济效益额是指削减工程支出、合同支出;收回多付款、收回各项收入款、直接督促收回的欠款(费)及由审计取得的其他增收节支点。

第十六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学校应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办理。

第七章 审计档案

第十七条  监察审计处应于每年初将上年的审计材料整理归档,移交学校档案室保管。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建立严格的登记、审批手续。一般限定在监察审计处内部,其他部门借阅需经监察审计处处长批准并按期归还。外单位需借阅审计档案或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报请主管审计的校长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监察审计处解释修改。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00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以前年度相关文件内容如与抵触,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