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内部审计作业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质、高效、有序地开展审计工作,规范审计行为,明确审计责任,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东北电力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完成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是实施审计、准备审计底稿、反映审计成果、评价审计事项、完成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书、做出审计决定、办理审计档案时应遵循的工作规范。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二章 审计准备
第三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学校年度主要工作,按照学校主管领导要求和上级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根据以下依据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1、校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2、上级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协会临时安排的审计任务;
3、主管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4、有关单位委托的审计项目;
5、其他需要审计调查的事项。
第五条 监察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要求,选派人员成立审计组并指定审计组长,确定人员分工。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对特定项目,在报请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也可组建联合审计组,根据项目需要选聘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在实施审计前3天向被审计对象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由审计组长按规定格式填写,报监察审计处处长批准执行。
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名称;
2、审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
3、对被审计单位和人员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4、审计组组长及其其他成员名单;
5、监察审计处公章和签发日期。
第八条 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2、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基本情况;
3、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方式、实施步骤、预定工作时间;
4、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和证明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的书面承诺材料;
5、审计组长、审计成员名单及分工;
6、编制日期。
第九条 审计组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进行自查时,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上写明要求自查的内容、目的、要求和完成时间。
第十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前,审计组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财经法规、规章制度等文件资料;对审计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同时申请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章 实施审计
第十一条 实施审计时,可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如下基本资料:
1、单位隶属关系、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分工情况;
2、银行账户、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3、内部控制制度;
4、重大经济活动资料,相关合同、协议;
5、上一次接受审计、检查情况及对有关建议的落实情况;
6、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实施时,要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同时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测试,依据测试确定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以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重点内容。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可直接利用上级审计部门或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以及经过核实的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会计报表、账簿、凭证;查阅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检查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等方式收集资料,取得审计证据。
第十五条 审计证据包括:
1、书面形式存在的并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2、以实物形式存在的并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3、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软件等证据;
4、被调查人提供的证言材料;
5、经过专业鉴定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6、其他与审计事项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取得审计证据应遵循如下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对收集的材料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相关性;
3、多角度收集证据,足以说明审计事项的真实情况,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4、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询问,对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监督盘点,以获得相关审计证据时,应指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完成。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通过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审计证据,应当由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对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者另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未签字或盖章的调查材料不影响事实存在的,仍可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九条 在审计证据存在可能灭失并且难以重新取得的情况下,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监察审计处可先行登记保存,防止审计证据遭到销毁、转移。
第二十条 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已取得的审计证据存有异议,审计人员应当重新核实,对的确存在错误或偏差的,应及时纠正,或者重新取证。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收集到的审计证据应及时归纳整理,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证据清单,并由审计组长和编制人员签名,审计证据清单和所附审计证据及相关收集材料应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在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它是联系审计证据和审计结论的桥梁。
第二十三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目的包括:
1、为形成审计报告提供依据;
2、评价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3、为以后审计提供参考;
4、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人员业务素质。
第二十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可分为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和汇总审计工作底稿。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项目内容,逐项编制,一项一稿;汇总审计工作底稿是在项目审计工作底稿基础上,按照性质、内容和底稿内容载体进行分类编制完成。审计人员应对所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同时,监察审计处应建立审计底稿分级审核制度,监察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底稿的复核负完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包括以下记录:
1、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及调整记录;
2、实施审计程序记录资料;
3、审计测试、评价记录;
4、审计组讨论记录;
5、审计组听取、核实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情况记录;
6、审计结论;
7、复核人员及复核时间、意见;
8、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
第二十六条 审计证据应作为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内容或者附件加以记录。
第四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后,以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等审计相关材料为依据,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报告应客观公正、完整清晰、及时准确,审计报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要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要富有建设性。
第二十九条 审计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1、内部审计形成材料编号、密级;
2、标题;
3、主送、抄送单位;
4、审计报告正文;
5、审计单位公章及审计组签名;
6、报告形成日期。
第三十条 审计报告正文应体现如下内容:
1、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重点内容、审计标准以及审计范围、完成时间等。
2、审计依据。指明审计项目的实施遵循的主要依据,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规范准则等。
3、被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及人员组成、财务隶属关系、各类会计资料反映数据、各项调查测试结果及分析结论等。
4、审计结论及决定。对查明的事实、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测评等项目进行评价,做出处理、处罚意见。
5、审计建议。针对主要问题提出规范管理、改善经营、完善内控等方面建议。
第三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在审计实施终了后15日内提出,特殊情况下,经监察审计处处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 建立审计报告复审制度。一般情况下应由监察审计处处长负责审定,特殊审计项目可在监察审计处内召开业务会议审定。
第三十三条 审计报告初稿形成后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视同无异议。监察审计处视被审计单位所提意见的具体情况,做出是否适当修改审计意见的决定。监察审计处应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书面材料一并报送学校主管校长,必要时应作书面说明。
第三十四条 监察审计处应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同时在一定管理层范围内传阅,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所提问题和建议及时进行纠正和落实。
第五章 审计建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计实施后应视不同情况,对审计事项做出评价。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国家、地方财经法规以及本行业和本单位财经纪律的行为,影响本单位正常经济秩序等情况,在审计报告中应予以指明并责令纠正。必要时应出具审计意见书,向学校主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审计建议主要包括:
1、对被审计单位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2、审计发现问题和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3、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后续审计
第三十七条 监察审计处应在规定期限内,或与被审计单位协商执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可以作为单独审计项目完成,也可作为下次审计的一部分,以保证审计的连续性。
第三十八条 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是否重视审计意见和建议,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被审计单位财务部门是否对已经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分析原审计意见和建议是否可行,在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发生变化或存在外部因素时,可对原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适当调整和修订,必要时可提出在下次审计中予以重视的事项。
第四十条 可根据后续审计执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和学校主管领导提出后续审计报告。
第七章 审计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内部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审计性质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审计年度归档的办法。跨年度审计项目应在审计项目终结年度立卷归档。
第四十二条 下列审计材料应归入审计档案
1、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和调整审计方案内容及依据材料;
2、审计报告正文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书面材料;
3、审计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底稿;
4、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群众来信来访等材料;
5、被审计单位对提供材料、审计意见和建议落实等相关承诺。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二00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