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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东北电力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8日   作者:   浏览:

{财务管理}东北电力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东北电力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差旅费管理,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07〕8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和二级核算单位,校办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校级

软席(软

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软席(软

座、软卧)

二等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

座、硬卧)

三等舱

凭据报销

(二)乘坐飞机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他工作人员乘坐飞机出差,分级别按到达出差地点的特快(无特快车次按直快车次)火车卧铺中铺票价计算报销。

使用纵向科研经费出差的工作人员,由项目负责人签批可乘坐飞机。

(三)出差乘坐的车、船、机票所记载的时间和路线必须连续,否则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因公出差人员将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等票据凭证丢失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部门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按火车硬座票价予以报销,不再给予卧铺补助、伙食补助和公杂费补助。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出差住宿费标准:

省外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

省内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

级 别

标 准

( 元 / 人·天 )

级 别

标 准

( 元 / 人·天 )

校级 

300

校级

240

正高级和正处级

220

正高级和正处级

180

其他人员

150

其他人员

120

第十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所有出差人员的出租车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根据会议通知的时间分段计算差旅费。会议统一安排食宿并收取会务(议)费的,不予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需要缴纳住宿费的按标准报销;没有缴纳住宿费的,不予报销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本规定报销。

第十四条  学生到外地实习期间,带队教师按本规定执行。学生住宿费用每天每人不超20元,超出的不予报销。学生在本市内实习期间,带队教师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标准为5元,学生及教师交通补助费每人每天4元。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经批准到外地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等培训学习的,学习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为每人每天5元,公杂费5元。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七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八条 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调动人员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七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十九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借款出差返回后,务必在30天内到计划财务处报销。否则,不予第二次借款,而且借款将在其工资中扣还。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出差人员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包干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或少收食宿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行。我校1998年制定的《东北电力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实行包干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后,对于在2008年3月31日前出差、2008年4月1日后返回的,报销按新老办法分段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