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公务卡使用办法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省级第三批公务卡改革试点预算单位名单的通知》(吉财库〔2010〕641号)《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吉财库〔2012〕247号)等规定,为加强学校公务成本控制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和现金流量,降低往来款水平和财务风险,规范经费支出结算行为,进一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原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交通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和单位授权个人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具备刷卡条件的,要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单笔在1000元以下的刷卡消费后,要取得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二条 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小额商品服务购买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印刷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电话费、水费、电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维修费和其他商品服务等支出,具备刷卡条件的,要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单笔在1000元及以上的刷卡消费后,要取得刷卡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
第三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
第四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的程序
(一)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阶段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
(二)携带本人或被委托报销人公务卡、附公务卡刷卡消费交易凭证(POS机小票)和发票,到财务领取并填制“公务卡报销凭证”后,按报销程序进行报销。
第五条 公务卡财务报销的时限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请在消费后10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以及由此带来对个人资信的影响,由持卡人承担。
第六条 为避免因特殊原因,公务卡还款不及时,给持卡人产生透支利息、滞纳金以及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等,建议持卡人将本人工资卡(属借记卡,不能透支)作为公务卡指定自动转账还款帐户,实现在不能及时报销还款时,授权发卡行在到期还款日当天,从个人工资卡中自动扣划公务卡的应还金额(到期还款日当天,工资卡应有足够余额),事后再按正常报销程序办理报销领款手续。由于计财处假期不办理报销业务,请教工在寒暑假不要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以免造成个人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不予报销,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
(三)持卡人透支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
(四)因个人原因,持卡人未能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日前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五)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六)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或超出标准的消费。
第八条 使用公务卡后,凡发生公务卡支付范围内的公务支出时,原则上不予报销现金。如遇特殊情况,经财务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能报销。
第九条 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保管使用好公务卡。
(二)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日前自行还款,承担不及时和不完全还款的全部责任;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和相应发票、入库单等原始凭证,以备报销使用。
(四)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向财务处报告,清理并妥善处理公务卡名的下债权债务。
(五)对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规定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六)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七)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七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