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创收资金分配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在修订原收入分配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在学校的收入分配中,必须坚持“统一管理、统一结算”的原则,兼顾学校、院(处)、个人三者利益,通过推行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政策,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办学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条 对创收资金的管理
1、各单位的创收资金,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一核算及分配。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票据管理规定,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领取、使用有关票据或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开取相关票据。
2、学校各单位取得的创收收入,必须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严格管理和成本核算,严肃财经纪律。
3、新收费项目在收费前必须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可收费和领取票据。
4、凡在学校科技开发总部以科技项目、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方式签订的培训项目,需向学校上缴管理费,不能作为上岗业绩或领取超额奖条件。
5、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分散,隐瞒,截流,私分创收资金。凡有违反,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6、各单位创收资金需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中应缴税项目条款依法纳税。
第三条 收入分配办法
1、工程硕士学费收入
(1)学员自主报名:学校60%、研究生部10%、学院30%;
(2)研究生部外联单位,学员集体报名:学校35%、研究生部35%、学院30%;
(3)学院外联单位,学员集体报名:学校35%、研究生部10%、学院55%。
2、二学历学费收入:学校50%、成教15%、学院35%。
3、国际交流学院学费收入:分配基数为剔除给付外方学费后的剩余学费,学校60%,学院40%。
4、培训办班收入:学校30%,承办单位70%。
5、其他收入:
项目
| 学校
| 承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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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生学费收入
| 30%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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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试项目收入
| 25%
|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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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考试报名(考务)费
| 30%
|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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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使用及上机收入
| 80%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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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以上分配表中的项目,按表中相近似项目参照执行。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此前相关管理办法。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