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力量,是知识传播、知识创新的重要阵地,是高科技成果的重要来源。高等学校通过科研工作,满足经济、科技与社会发展的需求,是服务社会的窗口和渠道。学校的科研工作不仅直接影响学校的声望,而且对提高学校的综合实力,尤其对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培养和稳定教师队伍,提高学校的教学水平,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家的“科教兴国”战略及教育部“2011计划”,适应我校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的需要,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增强学校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学校科研工作的发展,使学校科研管理工作逐步走向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鼓励我校广大教师科研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等国家和省市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研工作是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之一。科研工作对于提高学校的学术水平、教学质量、促进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全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师生员工必须重视科研工作,努力营造有利于加速科研工作发展的条件和环境。
第三条 学校科研工作要坚持服务社会、面向行业,充分发挥学校多学科的综合优势,加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积极开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研究,提高学校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研究项目的实力,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术团队和教师积极举办、参加各类重要学术活动;鼓励项目组及时总结科研成果,申报项目鉴定、专利保护和重大科研成果奖励,对从事科研工作取得重大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科研管理是学校科研工作发展的重要保障。必须加强科技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强化科技管理基础工作,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科研编制人员、科研外(返)聘人员、研究生、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认定
科研项目按类别分为纵向项目、横向项目。纵向项目是指由政府部门(或受政府部门委托)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项目、基金项目;横向项目: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与学校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研合作的项目。
纵向项目按级别分为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和省厅(局市)级项目,项目级别认定详见《东北电力大学科研项目及成果级别认定办法》。
第八条 科研项目立项
(一) 纵向项目的立项
1.纵向项目一般由学校统一组织申报,教师根据要求填写申报书,由学校科技产业处统一进行审查并报送项目组织单位;科技产业处代表学校负责审查和签订纵向项目合同。项目组自行申报的纵向项目,在办理申报手续时须经科技产业处审查申请报告,办理立项手续时需提供相关的申报书、立项通知书或科研合同。
2.项目任务书或科研合同一经签订落实后,需将立项信息录入到科研管理系统,立项通知书及科研合同原件由科技产业处保留和备案,并统一存档。国家级、省部级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及排序根据项目任务书或申报书确定。未在科技产业处备案或未录入科研管理系统的项目,在教师科研业绩考核和职务聘任等工作中科技产业处不予认定。
3.主持或参加纵向项目的认定
⑴ 学校作为牵头承担单位成功申报的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我校参加项目教师的第一人视为项目主持人,其他教师为项目参加人,排序按学校参加人的顺序进行。
⑵ 学校作为合作单位成功申报的国家和省部级项目,立项合同须有我校作为合作单位的公章,到校总经费15万元(人文社科3万元)及以上,我校参加项目教师的第一人视为项目主持人,其他教师为项目参加人,排序按学校参加人的顺序进行。
4.已经立项的项目,每次经费到款计入该项目科目下,列入学校当年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列入学校当年度科研经费,经费计入到负责人或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前3名研究人员经费往来账本。
5.项目及项目经费作为教师科研业绩考核和职务聘任的依据。
(二) 横向项目的立项
1.横向项目立项依据是与委托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
2.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类横向项目,一般按科技部提供的标准空白技术合同格式填写,对涉及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合同书必须附预算书及项目组成员名单。
3.技术合同的谈判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照项目内容和技术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双方进行协商,形成初步合同文本并送交双方科研主管部门审查,学校科技产业处代表学校对科研合同进行审查。
4.科研合同一经签订落实,项目负责人持科研合同原件2份到科技产业处下设的科技开发总部办理立项手续,立项信息录入到科研管理系统,科研合同原件由科技产业处保留和备案,并统一存档。
5.已经立项的项目,每次经费到款计入该项目科目下,列入学校当年度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列入学校当年度科研经费,经费计入到负责人经费往来账本。
6.项目及项目经费作为教师科研业绩考核和职务聘任的依据。
第九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
(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我校教职工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1. 学校实行科研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学校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2.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接受上级财政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和资助单位的检查与监督,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科技产业处、计财处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
学校计财处是学校纵向科研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科技产业处作为学校科研项目主管部门,配合计财处做好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及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工作。须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督促经费按核定的预算使用,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三)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制
项目负责人要按照科研管理办法或委托合同的要求认真编报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经费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科技产业处、计财处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要求进行报批和归档。
(四)科研项目经费的调整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归口管理部门批准。
(五)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我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并实行专款专用。
(六)科研项目经费实行账本制度
科研项目经费按项目进行编号、建账管理。为方便项目负责人对持有项目经费的使用和核算,实行科研经费使用账本制度。按批准的经费使用范围和各项支出额度,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进展独立使用经费。每一笔支出由学校财务人员根据批示的额度及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在账本上登记、盖章。
(七)科研项目经费分配的有关规定
1.项目经费到账后,学校根据合同额提取到账经费的相应比例为科研管理费。详见《东北电力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横向项目需开发票时,由项目负责人到科技处下设的科技开发总部办理,总部按规定代扣税费并从项目到款经费中扣除。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通过科技开发总部申报科研合同免税。经税务批准免税项目,返还相应税费。
3.横向合作项目经费,由科技产业处核算上述费用后发给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账本。在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凭账本,根据课题实际需要可以独立使用经费。
4.计划购置设备单台金额超过800元的须列设备购置费,计划购置单台超过5万元的设备单列。设备购买后应列入学校的固定资产,并办理相关手续。
(八)科研项目经费列支范围
详见《东北电力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九)科研项目经费列支的有关规定
1.科研项目劳务费据实列支。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按相关规定执行;横向项目劳务费不超过到校经费的30%,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法规定扣缴。
2.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科技产业处和计财处共同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项目之名,将科技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项目经费需拨付合作单位时,拨付额不得超过到校项目总经费的50%。
3.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
(十)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签字的有关规定
1.纵向项目报销单须经项目负责人及学校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才能报销。
2.横向项目报销单一般由项目负责人及科技开发总部经理签字才能报销。
(十一)科研项目经费结算
科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会同财务人员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经科技产业处、计财处、审计室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十条 科研项目的奖励
学校支持和鼓励广大教师积极申请和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并对项目组进行奖励。详见《东北电力大学高水平科研贡献奖励计划》。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检查与验收结题
为强化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优秀成果的产生,提高项目完成质量和经费使用质量,实现科研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对纵向项目和学校项目实施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制度。
(一)科研项目中期检查
1.科研项目中期检查工作由校科技产业处负责组织,学院配合。中期检查一般在项目整个实施过程的中期进行。
2.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填写中期检查报告书、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其他相关材料,汇报项目中期研究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以及后期研究计划。
(二)科研项目验收
1.科研项目完成后,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验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办理各项验收结题手续,经科技产业处报告项目主管部门。
2.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计划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校科技产业处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并提交结题验收材料。科技产业处在接到项目负责人提出的验收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结题验收工作计划并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计划完成时间以批复的《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或《项目申请书》为准;在项目实施中,有延期、调整、撤销、新增内容等情况发生时,以有关批复为准。
3.纵向项目主管部门对验收结题有特殊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4.验收结题的程序如下:
⑴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填写项目总结报告书,并汇总其他有关材料;
⑵项目负责人向学校科技产业处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总结报告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⑶科技产业处对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有关报告、资料进行审核;
⑷对纵向项目科技产业处负责将项目验收结题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按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召开会议进行验收;
⑸科技产业处负责对通过验收结题的项目所获成果进行登记。
第三章 科研成果的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认定及奖励政策
科研成果包括科研成果鉴定、科研成果获奖、知识产权保护、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学术译著、专业工具书等。
(一)科研成果鉴定
科研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研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研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对科研成果的品质、水平及推广应用前景等做出相应的结论。
学校鼓励和支持项目组对完成的各类项目开展项目成果鉴定工作,促进成果转化和争取科研成果获奖。
1.鉴定组织
成果鉴定由各省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科技厅、国家级行业协会等组织,学校科技产业处或合作单位科技部门具体承办。
2.鉴定程序
申请鉴定的科研成果,严格按照鉴定组织单位的条件、程序进行鉴定。
3.通过鉴定的科研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并录入到学校科研管理系统中,作为教师业绩考核和职务聘任的依据。
4.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承担,可从项目经费中支付。
(二)科研成果获奖
科研成果获奖是指有关科研行政管理部门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研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授予相应级别的荣誉。
科研项目完成后,对成果突出的,科技产业处根据项目的性质组织申报科研成果奖。对于获得科研成果奖的项目,学校给予项目组奖金奖励。
1.科研成果奖级别
根据组织评奖单位的不同,科研成果奖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其他。详见《东北电力大学科研项目及成果级别认定办法》。
2.申报成果奖
学校鼓励和支持项目组按照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管理办法申报相应的科技成果奖。申报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成果奖时,项目组向科技产业处提交一套申报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学校签字盖章,向主管部门上报材料。
原则上,申报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由项目组负责完成,学校科技产业处协助;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学校科技产业处负责组织,项目组配合。
3.学校对科研成果奖的奖励政策
⑴获得各类科研成果奖的项目,项目组携带获奖证书到科技产业处认定和登记,作为对项目组科研业绩考核和学校颁发奖金的依据。
⑵学校对获奖项目的奖励,详见《东北电力大学高水平科研贡献奖励计划》。
(三)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对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的保护。
在项目执行中或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对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申请国家专利和著作权,有效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认定
本文所指知识产权系指专利权和著作权。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技术成果或作品的专利权;著作权主要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版图著作权等。
学校所属单位及师生员工的发明创造及技术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或职务作品。
⑴本职工作中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包括:在承担科研计划课题(纵向)、合同课题(横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技术成果,以及在承担自选课题、自筹经费课题所完成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和作品;
⑵履行本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技术成果和作品;
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学校。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指为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电子出版物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它权利由学校享有。
2.申请专利资助
详见《东北电力大学专利管理实施细则》。
(四)论文、专著的认定
1.我校教职工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等。
2.奖励标准:详见《东北电力大学高水平科研贡献奖励计划》。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