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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管理}东北电力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8日   作者:   浏览:

{科研管理}东北电力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讨论稿)

2012年7月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的优势,鼓励教师和科技人员承接国家、省部级科研任务及企事业单位委托和合作开发的科研任务,明确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保证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和圆满完成,不断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产业处负责管理学校的科研项目,并实行分类管理。各院系对本单位科研项目的实施负有管理责任。

第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多学科合作,促进各学科间交叉渗透。对于综合性的重大科研项目,开展学科间的大协作,组织科技力量攻关。

第四条  各院系应制订科研发展规划,围绕主攻方向和总体目标落实科研任务,创新研究,形成优势,提升科研水平。

第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主要内容包括:确定科研选题,制定年度执行计划,督促检查计划的实施,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与推广应用,进行科研项目进展情况的调查,统计与总结等。

第六条 科研项目按计划形式、合同形式和委托方式的特点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指由政府部门(或受政府部门委托)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项目、基金项目。横向科研项目: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与学校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科研合作的项目。我校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财政性支出的研究项目,有项目批复证明我校为承担单位之一者按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否则按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章  立    项

第七条  科技产业处负责与国家有关部委、省市相关科研管理部门联系,掌握相关科研信息并及时向各院系传达通报,组织科研团队争取各类科研项目,各院系教师、科技人员有义务积极配合。

第八条  教师申请国家、部委和地方的重大科研项目,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划、指南或申请办法认真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和表格并报科技产业处,由科技产业处审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条  各类横向科研项目由项目组负责技术可行性审查,科技产业处负责合同的法规审查。

第十条  各类纵向科研合同须经科技产业处及校党政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东北电力大学公章”,方可生效;各类横向科研合同须经科技产业处审核同意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签约,统一加盖“东北电力大学东电科技开发总部合同章”,方可生效。

各单位或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学校科研计划,学校不负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的选题、申报、实施、总结、验收、鉴定、报奖及推广应用等由科技产业处和项目所在院系共同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既享有项目经费的支配权,也负有项目实施及完成的责任。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立项后应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要求编制详细的研究计划。研究人员在研究或研制过程中,要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高水平地完成科研任务。特殊专业的科研项目必须执行有关的技术安全法规,确保科研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  项目的研究任务应按计划或合同要求如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报科技产业处,由学校会同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协调处理。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因故中断研究工作,应在离开项目组前办好研究项目、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工作。项目负责人如出国一年以上时间或调离学校则应对科研项目进行调整,经项目下达单位同意后,更换项目负责人,并由所在学院报科技产业处备案,否则不予批准办理调离手续。

第十五条  对科研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当科研项目不能按照计划完成,并会造成损失和影响的科研项目,项目所在院系应及时调整或改组项目组,并报科技产业处备案。对于综合性的项目组,由科技产业处会同有关院系提出调整或改组项目组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对因主观原因或失职而延误进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损害学校信誉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一旦立项或签约,必须按期按质完成,不能随意更改计划。

第四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的执行情况,要定期检查,年终总结时填写年度执行情况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或取得重大进展,随时报科技产业处。

第十八条  对于国家、上级部门和企业的重大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跟踪,并对执行情况进展和存在问题作出评价,写出书面汇报,上报主管部门或合同对方。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技产业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或合同方出具的项目结题证明、验收报告或技术鉴定等。

第二十条  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有关结题手续,同时办理项目经费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  每年年终,各院系应对本单位的科研项目进行全面统计、清理,列出科研项目清单及实施进展情况,写出当年度科技工作书面总结报科技产业处汇总,科技产业处应及时进行总结,填报年度学校科技统计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科研奖励的管理,详见《东北电力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东北电力大学高水平科研贡献奖励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