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科研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讨论稿)
2012年7月5日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文)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参照原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条 科研经费按照项目来源分为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两大类分别进行管理。纵向项目经费是指上级部门下达的财政性支出的研究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的非财政性支出的研究项目经费。我校与外单位合作承担的财政性支出的研究项目,有项目批复证明我校为承担单位之一者按纵向项目经费管理,否则按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四条 科技产业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并配合计财处做好纵向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计财处负责纵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
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按规定使用经费。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审计,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帐手续,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条 科研合同是学校和资金提供方权利义务的法律约定,也是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的重要依据。科技产业处负责对合同进行法规审查,未通过审查的科研合同,项目负责人不得承接其科研项目。审批通过的科研合同,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代表学校签订,未经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无权代表学校签署科研合同。各单位或个人私自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不得纳入学校科研计划,学校不负民事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或立项书中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的收支必须规范,经费的使用要依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并符合科研合同和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
二、经费支出与审批
第七条 业务费、项目管理费、人员经费(含研究生助研劳务费)等支出是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组成部分。
第八条 科研业务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1.设备购置、维修费:指研究、开发项目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费用,研究项目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和有关土建工程的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的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2.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水、电、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费用。
3.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
4.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复印、印刷的费用。
5.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差旅费:指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调研或现场操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参加与项目研究有关的学术会议费用等。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进行学术交流,以及外国专家来访的费用。
8.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9.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或科研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 横向科研合同中需要代购设备(含仪器、配件等)的,必须在进行科研合同审查或登记时列出经费额度及设备采购清单。
第十条 “十二五”期间为鼓励我校教师承担纵横向项目,学校制定了相应的鼓励措施,纵向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实行“分段式”提取,以单个项目合同额为提取管理费比例依据:合同额小于等于50万元按7%提取科研管理费;合同额大于50万元小于100万元的项目,超出50万元的部分按5%提取科研管理费;合同额大于100万元的项目,超出100万元的部分按3%提取科研管理费。
第十一条 人员经费包括自筹工资人员的工资性支出、科研编制人员的定编费或工作补贴、外聘人员的工资性支出等。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人员经费(包括劳务费)的比例严格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人员经费比例按照合同规定执行,项目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有关文件,人员经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项目纯科研经费总额的30%。自筹工资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科研编制人员的定编费由所在单位审核、报科技产业处审批。人员经费的支出要手续完备、帐目清楚,不得预提。
第十二条 根据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的要求,无论纵向和横向科研项目,对参加课题研究的研究生可在科研经费中支付其劳务费用,作为助研津贴。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助研津贴包括在规定的人员费用内;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助研津贴最多不超过项目纯科研经费的30%,并按税法相关规定提取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所有向校外或向校内合作人或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必须由科技产业处和计财处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技产业处和计财处提供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批准。项目负责人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十四条 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各类税收必须按照有关税收法规和财务规定据实列支。各类罚款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支出。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并按管理权限审批。
三、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六个月内办理结帐手续,如果项目合同中规定有滞纳金,应在滞纳金到校后两个月内办理结帐手续。科技产业处负责及时向计财处和项目负责人出具项目结帐通知。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原则上用于项目组进行后续科研项目或自选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需填写《东北电力大学科研经费结转研究项目计划任务书》,报科技产业处批准备案后重新设立经费管理帐户。按照原资金来源渠道,科研经费结转研究项目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类。结转项目经费原则上也分纵向和横向两类分别管理。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帐手续的科研项目,学校有权按照本管理办法予以结帐。
四、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科技产业处负责维护学校、项目组人员的有关权益。
五、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计财处和科技产业处有权根据财政部有关法规对科研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实行全额成本核算,有权监督检查科研经费的使用手续和帐目,确保科研项目经费安全并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科技产业处、计财处、项目负责人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校内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科研合同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科研项目结束或申请验收需要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时,项目管理办法中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计;项目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学校审计处、计财处和科技产业处进行会审或会签。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财经纪律,在科研经费使用中有违规行为,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者,或在横向科研活动中,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发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产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