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三公”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校园建设,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 “三公”经费使用与管理,巩固和深化我校厉行节约工作成果,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推进“三公”经费管理长期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三公”经费“零增长”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及省财政厅关于“三公”经费公开(示)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公”经费支出范围。“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反映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包括考察、经贸洽谈、友好访问、培训、会议)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一般公务用车、领导干部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其他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和开展业务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支出,包括在接待中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支出。
第三条 “三公”经费支出口径。“三公”经费预算纳入学校整体预算管理。公务接待与公务用车运行费、公务用车购置费、因公出国(境)费分别由党政办公室、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人事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支出计划,由财务处审核,经有关会议批准后纳入学院预算,学院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在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
第二章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四条因公出国(境)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访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进行审查,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培训,减少因公出国(境)团组、人员数量和在国(境)外停留时间。
第五条严格控制出国(境)经费预算。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正式发票及费用清单,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产生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六条按规定审批备案的因公出国(境)活动中擅自安排旅游项目的,旅游项目费用由个人承担。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超标准、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规范干部职工外出考察学习活动,一律不准借考察学习名义用公款组织外出旅游。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干部外出考察学习的,不得借机安排旅游项目。
第三章公务车辆管理
第八条本规定所指公务车辆为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的轿车、商务车;后勤保障部、老干部处负责管理的轿车、中小型面包车及特种车;校医院负责管理的急救车和保卫处负责管理的警务车。
第九条 公务用车购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控制公务用车编制和数量,选用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要求的中低档公务用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统计报告制度。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只准使用其任职单位的在编车辆,不准使用非任职单位的车辆。领导干部工作调整、调动的,不得“车随人走”。
第十一条 公车运行维护严格执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推行单车费用核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凡维修项目在1000元以下的,须报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维修费用超过1000元的,须由定点维修厂出具维修预算单,并报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同意;所有车辆的大修费用,须由定点维修厂出具大修预算单,并报校长审批,否则一律不得报支。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人员赴市外办事,一律乘坐火车或长途客车,不再安排接送。
第十三条 校办公室负责管理校办车辆的车费核算,建立每部车台账,核定单车费用,不得超出预算。各职能部门公务用车实行经费包干制,谁使用谁承担,按实际使用额在本部门的交通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不得公车私用。一律不准用单位的公务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一律不准擅自驾驶公车;一律不准利用职权向企业、下属单位和他人借用车辆;一律不准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等非公务活动。
第十五条 实行“事前审批、统一调度、严格管理”原则,公务车辆(后勤集团、校医院、老干部处及校保卫处除外)一律由办公室统一审批、调度和管理,校领导不派车。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直接指定驾驶员和车辆出车,驾驶员未接到办公室“派车单”,一律不得出车。
第十六条 除紧急情况外,所有公务用车须提前半天到校办公室填写“公务用车审批表”,由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二级学院、系(部)领导签字,经校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方可派车。未按规定提前申请的一律不予派车。具体规定见《东北电力大学党政办公室车辆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章公务接待管理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费用实行总量规模控制和进度控制,不得超过预算控制数。财务处对超过预算控制数的公务接待费报销行为,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中,严禁使用高档烟酒和用公款购买礼品,提倡对口接待,食堂就餐,控制陪客人数,严格申报审批程序,禁止工作日午餐饮酒。严禁市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请吃请喝。
第十九条公务接待费用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不得转移列入基建项目管理费用和下属单位列支,也不得列入单位内部食堂成本。
第二十条公务接待原则
(一)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有关单位领导、重要人士或由学校邀请的宾客、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或会议,由校办公室负责牵头,有关职能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二)有关单位和兄弟院校部门人员来访的接待工作,由对应的职能部门负责,接待费用由所在职能部门或院(系)的自有(创收)资金承担,也要本着统一标准、分工负责,力求从简,不搞层层陪同。
(三)涉外宾客的接待工作,由国际合作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礼仪规定和外事纪律做好接待工作,其他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系)做好配合工作。
(四)来校宾客需住宿、用餐的一般安排在校园内部的招待所,费用原则上自理,国内外重要来宾接待,经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在校外。来宾用餐在工作日间,原则上安排工作餐,如确需宴请须经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公务接待审批
(一)上级机关、兄弟院校和有关单位领导、重要人士来访,由学校邀请的宾客和组织的重大活动或会议,由校办公室接待人员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校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
(二)有关单位和兄弟院校的部门人员来访,需要有学校招待费列支的,部门接待人员应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由对口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报校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二条接待费用结算
(一)校办公室、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系)的公务接待费用(包括用餐、住宿等项目)实行预算经费总额控制,具体数额以年初核定下达的预算经费指标为准。校办公室应对预算经费总额实行有计划的掌握和使用,以避免前松后紧、费用超支等现象。公务用餐接待应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
(二)由职能部门或二级学院(系)对口接待、接待费用由所在职能部门或院(系)的自有(创收)资金承担,不得在校办公室归口管理的“业务招待费”中报支。
(三)晚上接待确需安排在校外酒店的,除校办公室在定点酒店的授权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在接待酒店签字。凡接待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一律以现金直接结算,除特殊情况外,接待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需提前向财务处申领转帐支票支付结算。接待费用应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 纪检要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监察和检查。财务处要加强对公务接待预算经费的审核和控制。审计处要定期对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擅自驾驶公车、利用职权借用车辆擅自驾驶的,或者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的,一经发现,由市纪委、监察局进行查处。造成车辆丢失或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除对相关责任人从严处理外,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三公”经费支出实行公开透明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经费的预算、决算和绩效考评情况,接受纪委、监察、审计、教职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