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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东北电力大学大学学生收费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14日   作者:   浏览:

东北电力大学大学学生收费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收费管理。学生收费实行归口管理的办法,各类收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学生收费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按学校预算核拨。

二、学生收费范围。包括本专科学生,各类研究生、函授生,各种外国留学生、校际之间的交流生等学费和公寓费等。

三、学生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学生收费具体办法

(一)各类研究生每年学费入学前一次性收取。新生报到前由研究生部向计财处提供学生名单,学生本人将学宿费存入学校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发放的银行卡内,学校计划财务处委托银行统一扣划。

(二)本专科学生学费、宿费按学年收取,具体要求如下:

1、每学年开学一个月为学生交费时限。学校实行学生交费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2、在校生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前将应交学费汇入(或开学后一周内足额存入)本人的银行卡中,由计财处从银行统一划转。

3、新生按照“新生报到须知”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标准交纳学费。

4、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学生持家庭所在地(街道或乡村)证明可申请缓交学费。缓交学费学生名单在开学后两周内确定,由学工部报计财处备案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5、学籍变动学生其学费按实际在校时间收取(学生全年在校月数为10个月)。休学学生按实际在校时间收取,余额退还,复学后按所在班级收费标准和实际在校时间收取;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收学费,第二年入学时按当年新生收费标准收取;留降级学生按降至班级收费标准收取。

6、计财处负责统一打印学费收据,加盖财务章后发给学生,学生持收据到各院注册,并妥善保管收据,以便备查。

(三)函授生等隶属成人教育学院管理的学生学费、宿费一般按学年收取,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学费等收缴及欠费清理工作。

(四)进修生、外国留学生等,由各经办单位按规定标准收取学费,并自行统计学生交费情况。

(五)学生重新学习费,由教务处提供学生名单报计财处,由计财处按照批准的收费许可标准收取。

(六)学费由计财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列入学校财务预算,不得挪做他用。

五、学生退费具体办法

(一)本专科生:学生要求退学者,学费、宿费按实际在校时间扣除(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其余部分退回;办理退款时,需持退学证明(由各院系出具,并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学工部,教务处签字)及交费凭据到计财处办理。

(二)研究生:持退学证明,经研究生部领导在交款收据上注明退学原因及所退金额并签字后,到计财处办理。

(三)函授生:持成人教育学院退学证明,由成人教育学院负责人在交款收据上注明退学原因及所退金额并签字后,到计财处办理。

(四)其他各类学生:由该主办单位负责人在交款收据上注明退款原因及所退金额并签字,到计财处办理。

六、学费减免

(一)对特困生要求减免学费的,一般应按照先交后返的原则进行。先交齐应交的学费,待批准或贷款下来后再如数退还。

(二)特困生学费减免,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经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和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学工部负责审核减免名单和金额,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报计财处学生收费科办理相关手续。

七、学费清欠

(一)每学期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的欠费名单由计财处统一提供,由学工部、研究生处及各学院等负责催缴。

(二)对于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每学期末研究生处、教务处等相关单位要将学生变动名单及时报计财处,计财处将及时更新学费信息。

(三)各学院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清欠学费收缴。

1、学费收入是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是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学校建设发展的基础。各学院和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学费收缴工作,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各学院和职能部门要对欠费学生进行调查摸底,排查核实,同时加强宣传教育,使每个学生认识到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及时足额缴纳学费是自己应尽的义务。

3、对于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帮助他们申请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也可以动员他们通过勤工俭学、争取企业资助等形式筹措学费。

4、要充分发挥社会和家长的作用,联系学生家乡所在地各级组织帮助做工作;与欠费学生家长联系,说明学生欠费情况,申明缴纳学费的政策与规定,促使其筹措学费。

(四)学校将学费收缴情况作为对各学院学生工作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

八、学生欠费处理

(一)对无故不按时足额交纳学费、宿费的本专科学生,各院系不予注册,期末不登记成绩,直至交齐各项费用。

(二)对毕业前尚未足额缴纳学费和公寓费的学生,由财务处提供欠费名单及所欠金额,有关部门缓发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将缓发的毕业证、学位证和学生名单统一交到计财处计划管理科。并缓发个人档案,直至交齐各项费用。

(三)对欠费毕业生,各院系、各单位不予开出能够证明该生为东北电力大学毕业的相关证明,不予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及证书号码。

九、其他

(一)本规定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