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学校专项资金预算的严肃性,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经费投入,根据上级财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的财经法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学校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有效并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其资金来源主要来自上级和有关部门拨款、学校配套资金、学校预算安排、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
第三条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项目属性,学校专项资金可分为:上级专项资金和校级专项资金。
上级专项资金主要是指中央、省级等主管部门为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而下达的财政专项资金。主要包括:中央支持地方高校建设及中央与地方共建高校专项资金,高校重点学科建设资金、教学实验平台、科研平台和专业能力实践基地建设资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其他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资金。
校级专项资金主要是指学校预算安排的校内各部门日常运行经费之外用于学校建设和发展、具有时效性和特定用途的经费。主要包括师资培训、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团队建设、科学研究、设备购置、基本建设、修缮改造、以及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基金等其他综合项目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计划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审查专项经费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项目计划、项目进度,项目要求使用专项经费。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及立项
第五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力状况,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科学论证、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
(二) 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属于部门工作目标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三) 申报的项目从实施的背景与必要性、实现的预期目标或效益、项目的主要内容及实施方案和项目支出预算等方面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按规定格式编制项目申请书。
第六条学校计财处、监审处负责对校内各单位提出的立项申请进行可行性研究、必要时召集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对立项申请的具体意见,报校预算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再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项目库的管理
第七条项目库是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申请预算的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通过审核的项目,按照项目的属性、类别和类型列入学校项目库,
第八条项目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合理排序、滚动安排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统一规划是指项目库由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重点,提前统筹考虑安排。符合财政支持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有相应职能部门按照规定要求上报,其他相关部门协助上报,争取列为财政专项;其他专项按照顺序排序,根据学校年度财力在学校综合财务预算中安排。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学校预算原则上将不予安排。
(二) 分类管理是指按财政专项和学校自筹项目分别实施管理。
(三)合理排序是指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四)滚动安排是指将项目库中的项目分为当年新增的项目和延续的项目。新增的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的项目;延续的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的、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第九条列为财政专项的项目,在财政资金预算下达前,可根据项目紧急程度,由学校先期垫付资金启动建设,待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后,再列入财政专项支出并归垫。
第四章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学校对项目实施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实施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通过的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负责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和资金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增、变更、撤销项目或改变资金用途的,须经分管业务、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超过2万元的还需由校长审批;超过年初预算1‰-5‰的,需由校长办公会论决定;超过年初预算5‰以上的,需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经审批后,财务部门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如发现执行项目有弄虚作假、隐瞒虚报等情况,学校将终止并收回项目资金,同时从项目库中撤销该单位的其他项目的申报。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应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和学校有关制度规定,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应有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应列入国库集中支付;需招标采购的项目,应实行公开招标。
第十四条 计财处对项目资金收支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审核内容包括:项目文本、招投标材料、经济合同等文件是否齐全,支出是否符合项目预算及合同内容,付款进度是否合理,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签字是否齐全等。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大型维修和数额较大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要求,编写项目完工决算报告,报送监审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
第五章 专用基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专用基金是指我校按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等。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计财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订。其中职工福利基金按当年年终结余不高于40%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按当年年终结余不低于60%提取;学生奖助基金按当年的事业收入的10%提取。各项基金应集中在计财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并按规定的来源渠道,专款专用,在资金进入计财处账户后,方能安排使用,不得未提先用。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监审、财务部门要按照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审计条例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招标、实施、付款等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对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批复项目及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对上级专项资金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计财处设专人对专项资金借款、报销签字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学校对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制度,即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专项资金项目目标效益进行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确定以后年度专项和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监审、财务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检查和审计。项目实施结束,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要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对在专项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核减当年或下年项目经费预算。情节严重者,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