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支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学校支出按支出的不同经济性质划分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经营支出、其他支出九类。
第二章支出管理
第三条 教育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各类教学活动和教学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其中,教学活动支出是指高等学校各学院、系(含院系下属不单独编列预算的研究所和研究中心,下同)等教学机构,以及校团委、学工部、学生会等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的支出;教学辅助活动支出是指高等学校信息网络中心、电教中心、测试中心、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馆等教学辅助部门发生的支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条 科研事业支出是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校在学院、系外单独设立的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各类科研机构发生的支出,以及高等学校为完成各项科研任务发生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条 行政管理支出学校校级行政管理部门(不含各类学生思政教育部门)开展行政管理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以及高等学校统一负担的不属于后勤保障支出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等。包括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六条 后勤保障支出是指学校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活动提供后勤保障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学校后勤保障部门为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发生的各类支出,以及学校统一承担的水、电、煤、取暖等各类公用事业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车辆维持使用费、
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费、食堂价格补贴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应当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在“项目支出”明细科目下按照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条 离退休支出学校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津补贴等基本支出。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相关科目和“支出经济分类”的款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八条 上缴上级支出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本科目应当按照收缴款项单位、缴款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九条 对附属单位补助是指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本科目应当按照接受补助单位、补助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条 经营支出是指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本科目应当按照经营活动类别、项目等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一条 其他支出是指学校除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离退休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等。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支出的类别等进行明细核算。其他支出中如有专项资金支出,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二条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十三条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四条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学校对支出要加强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
第十六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并积极配合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对我校支出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