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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东北电力大学收入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14日   作者:   浏览:

东北电力大学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收入是指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二章 财政补助收入管理

第三条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校从同级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

3、其它经费拨款,即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财政补助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第四条 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三章非财政补助收入管理

第五条 上级补助收入,即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按照其用途要求管理。

第六条 教育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教育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及时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第七条 经营收入,即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八条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第九条 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条 教育事业收入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收入全额上缴学校计划财务处,新收费项目在收费前必须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方可收费和领取票据。

第十一条 凡在学校科技开发总部以科技项目、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方式签订的培训项目,需向学校上缴管理费,不能作为上岗业绩或领取超额奖条件。

第十二条 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分散,隐瞒,截流,私分创收资金。凡有违反,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各单位经营收入需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中应缴税项目条款依法纳税。

第十四条 学校日校生的学费、宿费、函数学生的学费等要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开具吉林省大专院校收费专用票据收取,及时上交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收入分配办法按照《东北电力大学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核算及分配。

第十六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入应有相应的合同、协议或文件,不得改变收入性质入帐。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七条 学校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校内各单位变化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必须报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执行。不允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学校各单位在取得收入或收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合法的票据。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票据的专管制度,确定各类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和缴销工作程序和相关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并积极配合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对我校收入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