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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东北电力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14日   作者:   浏览:

东北电力大学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学校收费票据行为,保证学校的各项收入,制止各项乱收费,维护学校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费票据是指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实行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同时也是财政、物价、审计、税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 校内任何部门使用票据必须遵守本规定,禁止自制、自购收据和违章使用收费票据,不得做出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校内部门不包括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实体、公司等。

第五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管理办法的部门和个人依法依据规章给予处罚。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收费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票据的购领、印制、保管、发放、检查、回收、核销。并按有关规定对校内各部门上报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

第七条 各票据使用部门要选定一名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负责本部门的票据管理工作。票据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时要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

第八条 各部门票据管理员根据本规定的要求负责票据的领用、保管、用后缴回工作。校计划财务处定期对全校票据管理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 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监督和指导计划财务处做好票据管理工作。

第十条 票据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政府票据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章 收费票据的种类与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目前我校使用的票据有:

1.《吉林省大专院校收费专用票据》:该票据的使用范围只限于物价部门已核定的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取;

2.《吉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主要用于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主要用于押金、保证金等暂收款项、教材、体检、水电等代收款项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款项;

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通用机打发票》:主要用于技术咨询、测试、开发转让和服务费、版面费、刊物订购、会议费、标书工本费及中标服务费等收费项目;

5.《东北电力大学内部收据》:主要用于向校内单位或个人收取的有关款项,限于学校内部结算;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使用票据,校计划计划财务处应保障合法收费,制止乱收费,切实规范校内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校内单位使用“东北电力大学内部收据”,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校计划财务处审核后使用。

第三章 收费票据的领购与印制

第十四条 计划计划财务处根据省财政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文件规定,及时年检《票据领购证》,统一从上级主管部门领购财政收费票据和其他按规定必须使用的票据,并及时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校内任何部门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校内收据票据。

第十六条 票据一般由校内财务人员领用,如有关部门收费频繁,可按规定向财务部门申请领用票据。有关部门领用票据,必须事先申请,写明票据用途及领用数量,指定票据领用负责人,由计划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领用手续。票据发放人员要严格按领用单位经批准的申请单发放票据。

第十七条 票据领用人应认真核对票据的数量、编号,并当面检查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在票据领用簿上签字。

第十八条 经财政部门认可,用微机打印收费票据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计算机专用票据,并将票据存根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四章 收费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九条 校内所有收费原则上由计划财务处直接收取,因业务需要部门直接收费的,事先必须向计划财务处提出申请,计划财务处要对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内容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二十条 计划财务处建立票据领购、发放及缴销登记簿,全面反映票据的收发缴销详细记录。

第二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设票据专管员,负责对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回收、销号注册和保管工作。对票据购入要负责登记、编号、存库。并定期对票据进行检查,核对收、发、结存数是否相符,收发手续是否完备。对长期不注销的已领用票据要查明情况,及时催缴。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票据管理员领到收费票据后,应将所领票据与“票据领缴薄”的登记内容相核对,发现缺份、少联、错号等应立即退回计划财务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部门在提供服务、从事经营活动等经济业务而收取款项时,必须向对方开具收款票据。部门或个人在交款后应向收费方索取收款票据。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二十四条 开具收款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财务印章、开具人签章要齐全,不得用行政和业务印章代替财务印章收费。

第二十五条 收据款项要有依据,各部门票据管理员对票据的使用与保管负有重要责任,严禁将空白票据交给他人委托收款。

第二十六条 开具票据应当序时、连续地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收费项目标准联页如实一次复写、打印,填写时必须内容完整、字迹清晰,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开票人要签章,并到计划财务处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票据的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涂改,涂改的票据无效。对填开错误的票据,须完整存留,并在各联加盖作废戳记且与存根联一并保存。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收费票据,不得拆本使用收费票据,不得自行变更或扩大收费票据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票据管理员应当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登记薄,并定期向计划财务处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的所有收费必须及时足额上交计划财务处,不得坐收坐支和截留挪用资金,严禁公款私存。

第三十条 各部门票据管理员在向财务交款时,要将记账联及存根联一并交计划财务处盖现金收讫章,收据联未盖章的视未交款处理。

第三十一条 票据管理员应按规定保管收费票据,定期盘库,做到薄实相符,随时接受外部、内部检查。已销号的票据存根,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遗失收费票据的部门,应及时向计划财务处领据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并登报声明。

第五章 收费票据的检查与核销

第三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在票据管理中有权对其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使用收费票据的部门必须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三十三条 收费票据用完或收费事项结束后,应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缴回手续,再次领用收费票据时必须将上一次领用的票据销号,否则不予领用。

第三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在办理收费票据核销手续时,必须认真核对票据内容,经核查无误并按规定交纳所收款项后方可注销。销毁时,内部票据须经学校计划财务处领导审核批准;外部法定票据须经财政等票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统一集中销毁。

第六章 处罚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

1、收费票据和结算凭证混用,不按学校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随意开票的。

2、转借、转让、代开、涂改、撕毁或者拆本使用收费票据的;

3、未按规定开具票据,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不一致、填开项目不齐全、涂改伪造票据、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票据、扩大票据使用范围;

4、收费收入不接受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拖欠、隐瞒、截留收入或坐支现金的;

5、拒绝或者阻碍财务部门进行收费票据监督检查的;

6、擅自销毁收费票据存根的;

7、遗失收费票据的;

8、无收费票据收费或者使用自购、自制等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收费的;

9、其他违规使用票据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按规章给予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犯本规定者所处的经济处罚,学校授权计划财务处具体执行。对部门的罚款从部门经费中直接划转,对个人的罚款,限接到处罚通知十日内交清。

第三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票据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不得故意刁难使用收费票据的部门的有关人员,有违犯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将从严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有关部门和个人的经济处罚所得,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补充办学经费。

第四十条 对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部门和个人可以举报。学校负责为检举人保密,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接受并积极配合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对我校收费票据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对于银行支票的管理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计划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