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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东北电力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14日   作者:   浏览:

东北电力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推进助学贷款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校级组织机构与职责

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生工作部(处)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校操作平台,配合教育厅、经办银行开展贷款管理工作;

2、制定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相关的规章制度;

3、指导和考核院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4、组织院系开展贷款申请、合同签订的指导及本息催收工作;

5、负责贷款学生合同变更、联系代理行开展款项的划扣及贷款学生相关材料的归档等工作;

6、建设和维护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信息;

7、针对院系开展诚信感恩教育和金融知识教育的培训等项工作。

第四条院系组织机构与职责

院系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为组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实施。其主要职责如下:

1、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院系操作平台,配合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开展贷款管理工作;

2、组织开展本院系贷款学生的资格审查、贷款申请、合同签订和本息催收工作;

3、指导和监督贷款学生合理使用国家助学贷款;

4、结合院系实际工作,开展诚信感恩教育和金融知识教育,协助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

5、建立贷款学生档案,做好贷款学生的信息采集及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

6、做好院系贷款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7、切实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密切关注因死亡、家庭变故等突发状况丧失偿还能力的贷款毕业生情况,做到及时掌握和汇报。

第三章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基本涵义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

根据目前学校校园地助学贷款开展的具体情况,以下所指的校园地助学贷款特指国家开发银行校园地助学贷款。

第六条贷款额度

校园地助学贷款资助标准为: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贷款申

请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

第七条贷款申请条件及材料

1、申请条件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为个人信用贷款,申请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学生及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

其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⑵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

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⑸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2、所需材料

申请贷款的学生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⑵学生家庭户口所在地乡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⑶学生家长同意贷款的《东北电力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长确

认书》;

⑷父(母)亲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父亲或母亲无身份证的,

要到当地派出所开具带有照片的户籍证明);

⑸申请贷款学生本人身份证及入学后的学生证复印件。

第八条贷款的申请与审查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每学年办理一次,时间为每年的9-10月。贷款学生需首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院系负责对递交申请的学生资质进行初审、汇总,并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相关材料报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备案。

2、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对院系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审核通过的学生信息汇总后提交至省学生资助中心和经办银行。

第九条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1、省学生资助中心对学校提交的年度贷款学生信息予以复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签署意见后报经办银行。

2、经办银行收到省学生资助中心提交的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同时委托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开展贷款学生借款合同的签署工作。

3、经办银行根据学生贷款合同的签署情况授权省学生资助中心将年度获批贷款划入学校在代理行开设的专用账户,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贷款学生学宿费缴纳情况,采取“多退少补”的原则,将差额返还至贷款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条贷款期限、利率及贴息

1、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贷款学生需从贷款合同签订起六年之内还清贷款本息。

2、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3、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贴付,自毕业当年的9月1日(含1日)起开始支付自付利息。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支付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超过正常学制后由学生支付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4、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可于毕业前向学校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省学生资助中心、经办银行审批通过后,贷款学生在继续攻读学位期间仍可享受财政的贴息政策。

第十一条贷款的回收

1、贷款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对于未按要求还贷者,经办银行将依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罚息。

2、允许有条件的学生进行提前还款,但不支持单笔合同的部分还款。

3、贷款学生发生转学、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其它未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形时,必须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对于在校期间意外死亡的贷款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向学生奖励与资助科递交相关材料(如死亡通知书等),由学生奖励与资助科按要求报经办银行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二条违约学生的处理

1、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2、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经办行、省学生资助中心和学校有权采取如下措施:

⑴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⑵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

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⑷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其家庭和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三条贷款代偿

符合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代偿,具体参考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说明的其他事宜按照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执行。

第四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基本涵义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以及其它地方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由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且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业务。

第十六条相关政策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贷款金额、贷款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按照学生与生源地所在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学校相关业务办理流程

贷款学生于家庭户口所在地申请助学贷款业务返校后,根据贷款银行要求向学校递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等相关材料。其中《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由院系指导学生填写,经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审核加盖公章后返还学生用以办理贷款转款相关业务;《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作为学校于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系统审核、录入回执信息的参照依据,由院系统一汇总后报送学生奖励与资助科进行信息审核、录入及存档;其他电子档《高校回执》由学生奖励与资助科在相关生源地贷款系统中予以审核。

第十八条贷款的发放

学校审核手续履行完毕后,生源地资助中心及经办金融机构对高校系统审核信息予以复核,获批学生贷款款项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学生申请获批额度直接划入学校财务专用账户及学生支付宝还款账户中。学校计划财务处根据贷款学生学宿费缴纳情况和学生奖励与资助科提供的到账明细将贷款金额与学宿费欠缴差额返还至贷款学生的银行卡中。

第十九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可同时申请。

第二十条家庭户口所在地已开通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学生应优先选择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开通情况请咨询当地教育局或资助中心。

第五章管 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到账后的相应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院系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学生奖励与资助科按照《东北电力大学国家助学贷款考核暂行办法》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对工作认真、成效显著的院系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