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
解决经济困难学生的实际生活、学习困难问题,是促进教育发展,保证学校稳定的重要工作。根据吉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部分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设立由校主要领导任组长,学工、财务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东北电力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领导小组”,负责总体工作的领导和安排。
二、学工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学生的贷款、学杂费减免、勤工助学和有关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考核和安排。
三、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与有关银行的联系,筹措资金,保证经费来源。
第二部分 资助范围和项目
一、资助范围只限于学校认定的,承担上学期间学费和生活费用有一定困难的在籍学生(以下简称“贫困生”)。
二、为发挥资助的激励作用,培养和激发贫困生自主向上的内在潜力,资助项目可有多种形式:
1.国家助学贷款;
2.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3.减免学费;
4.勤工助学活动;
5.“贫困生”临时困难补助。
第三部分 “贫困生”经济状况的建档
一、只有列入“贫困生”档案的学生方可享受学校提供的各种资助。
二、“贫困生”建档的条件和步骤如下:
1.个人提出申请;
2.具有当地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3.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当地乡镇及以上民政部门提供证明材料,需提供由班主任及辅导员老师签字的书面证明材料;
4.新生报到一周内将上述材料交到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部门;
5.建档名单由各班初审,各院(系)学生工作部门确认,报学生工作部统一调整、备案。
三、“贫困生”档案的管理由学工部指定专人负责,学生日常表现的考核由各院(系)负责,对于出现下列现象之一的学生要及时取消其“贫困生”资格:
1.发现有不良嗜好和行为;
2.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因个人原因被取消勤工助学岗位;
4.不符合国家、省及校关于“贫困生”的有关条件。
四、“贫困生”档案,每学期复核、调整一次。
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校有关部门将对建档的“贫困生”资质予以考察核实,如发现材料不实者,除追究行政责任外,其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并如数追缴已享受的资助费用。
第四部分 获得资助项目的条件和有关说明
一、国家助学贷款
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职能部门的要求执行,学校将指定专人负责,每学年初统一办理一次。
二、减免学费
依靠社会救济的孤儿、烈士子女,可减免学费。
三、勤工助学岗位的安排
学校为帮助“贫困生”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根据具体情况设立一些勤工助学岗位,按岗位性质分固定和临时两种。
固定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初调整一次,临时岗位按要求随机安排,“贫困生”在勤工助学岗位上的工作情况,是其日常表现考核和享受其它资助项目的重要部分。
四、“贫困生”临时困难补助
为解决“贫困生”生病住院、自然灾害、意外等造成的家庭临时困难等,通过个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院(系)审核、学工部批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困难补助,比例为“贫困生”总数的3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