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等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提前书面向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请假,说明情况,并附有相关单位(原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的街道、乡镇等)的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学历、政治、思想品德和健康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详见《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思想品德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和办理。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超过一学年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须由学生本人申请,研究生部主任同意、经主管校长批准,再由学校推荐,拟转入学校审核报批。具体手续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转学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校学习;
(三)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3.5年。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总的休学次数一般为一次,一般以半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休学两次,累计不能超过一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研究生主管部门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材料),研究生部培养科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缺课情况,经研究生部签署意见,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
第二十四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学生因特殊困难可申请离校保留学籍一年。
修满一年的研究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本人联系接收单位,并有接收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本人申请,研究生部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办理离校保留学籍一至两年参加社会实践。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期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六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学生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交至研究生部办公室,经研究生部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研究生部主任签署意见,学校主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保留学籍学生在期满一个月前(最好是开学前),向研究生部申请复学,经研究生部主任审核同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到研究生部办理复学手续;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原单位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2.5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研究生,需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研究生部考核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研究生部考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有少数课程(不多于2门)不及格,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或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或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对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论文答辩和校学位委员会审查,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为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为其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部培养科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