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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东北电力大学学生(本科)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14日   作者:   浏览:

东北电力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应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如期报到。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履行请假手续。准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时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旷课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时间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不符合注册条件主要是指不具有本校学籍、未持有效证件或上一学年未修学分已达到退学条件等。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籍学生的权利。

转学与转专业

第四条学生一般应完成在本校就读专业的学业。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如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有特殊困难需要转专业的,可提出转专业申请。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五条品行优良,无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者,通过本专业培养方案第一学年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且各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学分绩点排在本专业前5%的学生可申请重新选择专业。(细则详见“东北电力大学关于部分成绩优异的学生重新选择专业的实施细则” )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应予退学的;

4.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条学生在同一省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在上报转学材料时,必须出具学生简明登记表和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批、盖章。因病转学者还需附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学制

第八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学制为四年,专科各专业的基本学制为三年。本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重读)不得超过六年,专科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重读)不得超过五年。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基本年限的,超过部分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培养费。

学分

第九条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并以学分为基础进行学籍和教学管理。具体规定详见“东北电力大学学分制通则”。

重修

第十条凡课程(环节)考核不及格者或因其它原因使得某门课程(环节)未取得学分者,均需重修。具体规定详见“东北电力大学重修管理办法”。

重读

第十一条重读系指因学习成绩不合格而降级,即随下一年级重新学习。具体规定详见“东北电力大学学分制通则”。

重读无后续专业时:

1.由学生自己选择院内相近专业,院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校内相近专业;

2.由学校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3.选定或指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由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休学与复学

第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6年,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5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请事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3.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但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十三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四条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学生参加意外伤害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由保险公司负责按比例报销部分医疗费,门诊医疗费自理)。休学学生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十五条复学与持续休学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的学期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可以正常学习(外地学生可寄交),经学校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且受到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4.休学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按本规定第十一条执行。

降级、退学警告

第十六条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在第一学期所开课程重考工作结束后(一般为每年3月份),学校都将组织对每名学生所修学分情况进行统计。在学分统计时,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规定修读的必修课、选修课未取得的学分数累计达到10学分及以上者,学校将发出降级、退学警告。

退学

第十七条每学年结束后学校将组织对每名学生所修学分情况进行统计,学分统计工作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所开课程重考考试工作结束以后进行(一般为每年9月份)。无论哪一年级的学生,在学分统计时(不考虑是否重修过),按本专业培养方案要求规定修读的必修课、选修课未取得的学分数累计达到25学分及以上者,应予退学,并限期离校。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也予退学,并限期离校。

一、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休学满两年者。

二、本人申请退学的。

三、不论何种原因,在校时间(含休学、停学、重读)超过规定年限者。

四、休学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且不符合持续休学者,给予退学;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给予退学;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者,给予退学;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给予退学。

第十九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退学的学生,应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在1周内由学生所在院系协助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若在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尚未办理相关手续者,其学籍将自动注销。

第二十一条学生如对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二条毕业学分为理论课学分、实践教学环节学分、课外培养计划学分之和。具有学籍的在校学生,德育、体育合格,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各类选修课程及实践环节,取得的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标准,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标准,即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本专业规定的所有课程和环节且思想品德等方面合格,但有不多于10学分不合格的课程或环节,或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规定分数的,按结业处理,结业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结业一年内重修不合格的课程或环节且考试成绩合格,或大学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规定分数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关于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的规定

1.因课程成绩考核不及格或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而未达到毕业标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者,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安排的考试,考试及格换发毕业证书。

2.外语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规定分数的,在结业一年内成绩达到学校要求,可持考试成绩合格证,考试准考证及相关证明换发毕业证书。

3.所换发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

4.结业后一年内不重修(重做)或重修(重做)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准许重修(重做)。

第二十五条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东北电力大学普通本科教育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上,且无论何种原因未修读完本专业规定的所有课程和环节、或未达到结业标准的,按肄业处理,肄业学生只发给肄业证书。

对于未达到一学年者,学校可出具学生在校学习的成绩单或证明。

第二十七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学生须按入学时确定的学习类型和学习形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肄)业证书信息报吉林省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吉林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可另授予相应辅修专业证书。辅修某些课程合格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此种情况,辅修课程学分不计入学生总学分)。

第三十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并报吉林省教育厅注销证书。

第三十一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