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人事争议调解办法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事争议调解办法(试行)>的通知》(吉人社字〔2009〕265号),为妥善处理聘任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做好学校内部的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学校内部人事争议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 人事争议处理原则:
(一)自愿申请,依据事实依法调处;
(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人事争议处理以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人事政策为依据。
第五条 人事争议处理的范围为:本校人事管理过程中,因聘用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解除等及岗位聘任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第六条 人事争议处理的方式以调解为主,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签收。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应制作《调解终止通知书》。
第七条 调解委员会成员与当事人一方系亲属或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有关人员回避,并由调解委员会决定是否应予回避。
第八条 人事争议处理的程序:
(一)教职工以书面形式申请调解。
(二)调解委员会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应在七个工作日确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调解委员会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应及时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有关部门如实提供书面材料,协助进行调查、调解。
(四)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简单的争议也可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指定1-3名调解委员会成员进行调解。
(五)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并由调解委员会成员及争议双方签名。
(六)调解不成的,应做好笔录,制作《调解终止通知书》。《调解终止通知书》应写明争议事项、调解请求、调解结果和其他应说明的事项,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终止通知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和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七)调解人事争议,应自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逾期未完成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