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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东北电力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14日   作者:   浏览:

东北电力大学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来华留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来华留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中国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相关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中国政府奖学金及学校奖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有关部门或者吉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七条 外国留学生学历生学籍管理

一、本科生

外国留学生本科生学籍管理参照《东北电力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

1、本科各专业的基本学制为四年。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停学、重读)不得超过六年,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四年的,超过部分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培养费。超过最长年限后不予注册。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和总学分要求是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2、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按学校规定进行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学生对所选的选修课可在开课两周内申请调整。学生所选普通教育选修课若考试成绩不及格,成绩不予记录,可在下一学期按照学校开设的普通教育选修课重新选课。学生所选其它课程(必修课、学科基础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的成绩不论合格与否一律记入成绩单。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单中只记载一次(记载最高成绩)。

严格执行成绩考核制度,所有课程必须进行考核。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学生必须完成教师平时规定的作业和环节,方可取得考试资格.每门课程缺课累计占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未完成规定实验者、少交作业达20%及以上者,均取消考核资格,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凡课程(环节)考核不及格者或因其它原因使得某门课程(环节)无成绩者,均需重修。学生重修按照《东北电力大学重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3、留学生因课程学习不及格导致一个学年规定修读的必修课、选修课未取得的学分数累计达到16学分者,必须重读。重读学生在重读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的课程,其成绩及取得的有关学分仍然有效,允许免学。

4、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法定学制2年。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休学:

(1)、因伤、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2)、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3)、在规定的弹性学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4)、学校认为须休学者。

5、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不能正常学习要求休学的留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单,因病休学还需交验医院证明。休学需经院系主管领导和留办审核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需经留学生派遣国驻华外交机构或有关派遣单位向学校提出,经同意后方可休学,保留学籍一年。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除因病外其它原因休学者,其奖学金资格不予保留。休学学生应在一个月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满的留学生,应于开学前三个月向留办提交复学申请,因病休学的还须将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寄到留办。申请复学者在得到同意来校通知后,方可返校。获准复学的政府奖学金生的奖学金期限将自动顺延,顺延期限不得超过其修学期限。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总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按退学处理。

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在学期间考核不及格(已重新学习合格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25学分及以上的;

(2)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无正当事由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本人提出退学的。

7、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恢复学籍。

8、对做退学处理的留学生应到留办办理相关手续。因特殊原因学校无法将退学决定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公示,自发出公示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交。政府奖学金生自退学之日起,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

9、一般不受理留学生的转系和转学。不受理本科生入学未满一年者的转系申请。如申请转系,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院系和转入院系认定批准。政府奖学金生还需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和批准后,方可变更。政府奖学金生因变更专业而导致奖学金期限需要延长的,学生本人首先须向其本国驻华大使馆提出申请,由其出具同意函后,由学校将使馆同意函和学校同意函一并寄送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方可受理申请。教务部门将对学生转出前所修课程及转入系的培养方案进行认定,详细办法参照《东北电力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10、留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程、各类选修课程及实践环节,取得的学分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标准,即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11、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完本专业规定的所有课程和环节,但有不多于10学分不合格的课程或环节,按结业处理,结业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结业一年内重修不合格的课程或环节且考试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

在校学习时间一年以上,且无论何种原因未修读完本专业规定的所有课程和环节而离校、或未达到结业标准的,按肄业处理,肄业学生只发给肄业证书。

除另行规定的事项外,《东北电力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东北电力大学学分通则》、《东北电力大学课程成绩管理办法》等规定均适用于外国留学生。

二、 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外国留学生研究生学籍管理参照《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

1、凡经正式注册入学,攻读硕士学位的留学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二年至三年;攻读博士学位的留学生学习年限一般为三至四年。

2、在学期间因特殊原因申请事假者,应提交必要的证明并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凡请假期间拟赴外地或出境的学生应经所在院系及留办批准。具体要求参照《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请假办法》。

3、因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医院诊断确需治疗休养,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经留办和研究生院领导审批,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学。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需经留学生派遣国驻华外交机构或有关派遣单位向学校提出,经同意后方可休学,保留学籍一年。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以继续申请休学(须有相应的医院证明),学生总的休学次数一般为一次,一般以半年为期。特殊情况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休学两次,累计不能超过一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算起。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时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研究生主管部门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的学生应离校,休学期间一切费用自理。政府奖学金生除因病外其它原因休学者,其奖学金资格不予保留。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开学前三个月向所在院系、研究生部和留办提交复学申请,并附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证明,在得到批准复学通知后,方可返校。获准复学的政府奖学金生的奖学金期限将自动顺延,顺延期限不得超过其修学期限。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4、在学期间因特殊原因(因病除外)确需申请停学者,经所在院系、留办及研究生部审核,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停学。最长停学年限应遵循研究生部相关规定。停学的学生应离校,停学期间一切费用自理。停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开学前三个月向所在院系和留办及研究生部提交复学申请,在得到批准复学通知后,方可返校。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停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

5、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停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复查不合格的;或准予复学,逾期两周仍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6、留学生因故退学,须向留学生办公室、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政府奖学金生还需上报留学基金委,得到批准后办理离校手续,政府奖学金生自退学之日起,奖学金资格自动取消。学校为退学的留学生提供退学证明(未办退学手续者除外),学习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明。离校手续在批准退学的两星期内办理完毕。做退学处理的学生,一律不予复学。

7、一般不受理留学生转专业和转学校的申请。研究生入学未满一年的,不受理转专业申请。如因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的,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院(系)的同意和转入院(系)的考核,报研究生部批准,政府奖学金生还需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和批准后,方可变更;转校须经两校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政府奖学金生转学,申请人应将转出和转入学校的同意函提交给本国驻中国大使馆或办理招生事务的其本国驻华机构,由该馆出具确认函并连同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函一并寄送国家留学基金委,经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并批准后,学生方可转学。

8、按培养计划要求,完成规定的各项培养环节,考核合格且毕业(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准予毕业的研究生,经学位办审查合格,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外国留学生的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原件为中文,由研究生部颁发。

9、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有少数课程(不多于2门)不及格,或未修满规定的学分,或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毕业(学位)论文未能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

对于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学习满一学年及以上终止学业的研究生,发给肄业证书。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规定以《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为准。

第八条 外国留学生非学历生学习管理

为维护东北电力大学非学历外国留学生教学秩序,严肃学习纪律,依据《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及《东北电力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留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二、请假制度

除节假日外,留学生必须坚持在校学习,若有特殊情况,须到留学生办公室请假。未经请假,不得擅自离校,否则按旷课处理。寒暑假期及时向留学生办公室主管老师告之去向。

1、请假流程

留学生请假可直接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或电话请假并自行下载请假申请表http://cie.nedu.edu.cn/填写后(病假附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发到邮箱617387998@qq.com。请假期满须办理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须申请续假,未销假又不续假者,按旷课处理。

2、请假种类

病假:因病不能上课,须持公立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办理。每学期病假不得超过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否则,视为不适合继续在校学习,给予劝退。

事假: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须请事假,须持书面申请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

3、请假期间要求

请假期间,留学生必须保持与学校通讯畅通,若离开吉林市,必须向留学生办公室主管老师告之去向、离开吉林时间、返回吉林时间。

三、学生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退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2.一学期病假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

3.未请假离校,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连续十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因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依照《东北电力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外国留学生管理细则(试行)》达到勒令退学标准的;

5.因触犯法律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6.本人提出退学的。

四、学生出现下列情形的,在本学期学习结束后,不得继续延长学习期限:

1.本学期累计缺课(病假除外)达到80学时的;

2.因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依照《东北电力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外国留学生管理细则(试行)》达到留校察看处分标准的。

五、学生退学时,应当办理缩短停留期手续,办理限期离境签证。未办理缩短停留期手续的学生,留学生办公室按程序报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其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作废。其中,学生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的,学生本人提供相关书面证明并书面声明立即离境;无法联系到学生本人或者学生拒绝办理的,应当记入其学习档案,不再接受其入学申请。

六、属于第三条中第1、6款所规定的情形退学的,开学后一个月以内提出申请,可以退还50%的学费,开学后一个月以后的,不退学费;其他情形退学的,不退学费。

七、本办法由东北电力大学国际合作处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参照《东北电力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外国留学生教学管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入学与注册

外国留学生新生入学应持本人有效护照、《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或JW202表)、《入学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表》在规定的期间内到留学生办公室(留办)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需事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保留学籍。未请假逾期二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外国留学生新生到校后,应填写《东北电力大学外国留学生入学登记表》,交验护照,同时交三张二寸免冠正面标准照片(白色背景),以办理学生证等证件。自费学生应同时在留办交纳各项费用。

外国留学生新生在留办报到后,应当按照报到日程,办理规定的相关手续并参加新生入校活动。

不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健康标准的外国留学生应于一个月内回国,旅费自理。

新生在留办报到时,所持签证或居留许可剩余有10个工作日以上有效期。

已经在我校学习一个学期及以上的外国留学生应于下学期开学之日起,半个月内必须到国际合作处留学生办公室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必须提前请假,无故不按时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校按规定注销其学籍,已交学费不退。

第十条 毕业、结业和离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离校应办理离校手续,可到留办领取离校手续单,离校手续包括归还借阅的图书;还清所借用品;交回学生证。休学、退学、转学者也应到留办办理手续。

汉语进修生应于离校前一个月到留办申请办理结业证书及成绩单。

第十一条 交纳费用

1、交费时限

外国留学生应按时交纳学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费用均以人民币计价。学历生在每个学年开始时交纳一学年学费。非学历生按学期交纳学费。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不能取得学籍。如有特殊原因须经学校批准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超过两周,逾期二周不交学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费用退还

学历生于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的学费,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非学历生,如已交全年学费,且在第二学期报名截止日期前申请退学,可全额退还第二学期的学费;在报名截止日期到开学报到期间提出退学的,退第二学期80%的学费。

非学历教育学生如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等不当行为原因被勒令退学的,学费不予退还。学期中因个人原因自愿退学者,在开课一个月内提出退学申请,可退还当学期所交学费的50%;开课一个月后申请退学者,所交当学期费用不再退还。

3、延长学习期限期间的交费

学历生在规定的学制内未能完成学业,经批准可延长学习年限,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缴纳学费。

4、校内公寓住宿费用

中国政府奖学金生住宿标准:由学校提供专用的公寓,按相关规定免收住宿费。入住时缴纳设备押金200元人民币。

其他外国留学生住宿标准:住校内公寓(学校专家招待所)标准间(二人间)每天每床30元人民币,设备押金200元人民币。校际交流留学生,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住宿费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缴纳,实行按每3个月付费、并预交下3个月住宿费,以到期日5天前为留学生交纳下3个月住宿费时间。设备押金在办理入住手续时交付,不交费不住宿。

在办理退房手续前,由相关人员检查房间设备设施情况,核对房间的备品,退还设备押金。如有损坏、丢失,按赔偿标准交付赔偿金。

第十二条 证件与证明

学生证

学生证是本校学生的身份证件,仅限本人使用,学生应妥善保管。将学生证转借他人或私自涂改证件等均为违纪行为,私自涂改的证件一律作废。

外国留学生注册后,由国际合作处留学生办公室发给《东北电力大学学生证》。

学生证遗失者,应及时到留学生办公室办理挂失、补办手续。补办学生证时需提交补办申请及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一张,并交纳重新制作费25元。

图书证

外国留学生凭图书证可在图书馆阅览图书、借书。图书证一旦丢失应立即到图书馆挂失,挂失1周后可申请补办新证,并缴纳补证费10元。外国留学生离校时应将所借图书及图书证全部交还学校图书馆。借阅图书期限为本科生30天,研究生60天,到期不能归还,须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者将受罚款。借书者应爱护图书、不得涂划、污损、毁坏或遗失,否则须按图书馆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详细内容请参阅东北电力大学图书馆借阅规则)。

在学证明

在校的外国留学生可以到留办申请开具在学证明(中英文)。

成绩单

留学生毕业时,由所在院系提供一份总成绩单;如需要成绩单副本(中、英文),请到校教务处、研究生部办理,并按规定交纳工本费。

第五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传教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尊重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集会等活动。

第十七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二十条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中国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二十一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中国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制度和安全防火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校园安全。

第六章外国留学生学生违纪处分管理

第二十三条东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制度体系由《东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东北电力大学关于考试作弊、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组成。各项管理制度均适用于外国留学生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对有违法的学生,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学校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有违纪的学生,根据《东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按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六条 非学历教育项目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规范非学历教育项目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管理,依据《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参照《东北电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结合我校外国留学生非学历教育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非学历教育项目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的主管部门为国际合作处留学生办公室。

三、非学历教育项目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留校察看;

(四)开除学籍

四、非学历教育项目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一)发现学生涉嫌违纪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做出是否立项处理的决定,并进行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过程中,学生有如下权利:

1、学生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2、学生及其代理人有陈述的权利;

3、学生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收集证据的权利;

4、学生及其代理人有申辩的权利。

(三)调查取证完成后,主管部门依据违纪事实,做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书要送交学生本人。

(四)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五、非学历教育项目学生受到违纪处分的,应当同时受到如下处理:

(一)学生受到违纪处分的,应当记入其学习档案,依照规定报告教育、外交、公安等行政部门,并在其结业证明、转学证明等证明

文件中予以注明。

(二)学生受到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处分的,不再接收其延长学习和再次入学申请。

(三)学生受到勒令退学处分的,应当立即将其停留期缩短,办理限期离境签证;无法办理的,按程序报请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

其签证或居留许可作废。

(四)受处分学生是由其他学校交换而来的,通知其来源学校,是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通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其他类型奖学金资助的,通知奖学金管理单位。

六、参照《东北电力大学违纪处分条例(试行)》,非学历教育项目外国留学生的违纪处分标准如下:

(一)学生有《东北电力大学违纪处分条例(试行)》中规定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学生有《东北电力大学违纪处分条例(试行)》中规定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学生有《东北电力大学违纪处分条例(试行)》中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学生有《东北电力大学违纪处分条例(试行)》中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除以上情形以外,学生屡次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拒绝或者拖延办理必要的外国人出入境和在华居留手续等行为,恶意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因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被监护离境或者遣返出境

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七、本办法未特别说明的其他事项,依照《东北电力大学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及《东北电力大学非学历教育项目留学生日常管理细则》执行。

八、本办法由东北电力大学留学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的权限和审批程序为:

(一)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经违纪学生所在学院院长会议讨论,主管院领导批准,报留学生办公室备案。

(二)对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学院提出初步意见,留学生办公室核准,主管领导批准。

(三)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学院提出处理建议,留学生办公室核准,主管领导批准。

(四)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校按规定程序统一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按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将听取学生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第三十条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申诉的部门和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一条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校领导、相关学院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法律专家、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吉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五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三十七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东北电力大学

2014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