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我校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予单位,有权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委员若干。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组成。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从我校的教授、副教授中遴选,教授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各学院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以学院为单位组成的分委员会,称为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主席一名。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学院提名,在副教授以上人员中遴选产生,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2.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审核申报硕士学位授予学科、专业,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
4.做出因违反规定而撤销己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授予硕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五条 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其职责是:
1.接受并审核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2.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和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考试范围,确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关于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4.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建议,以及是否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定;
5.审核申报硕士学位授权学科;
6.遴选硕士生指导教师;
7.提出因违反有关规定而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建议;
8.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它事项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
第三章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第六条 对硕士学位学术水平的要求
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达到下述学术水平且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者授予硕士学位。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四章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核
第七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祖国的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八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各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及学位论文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硕士学位申请者名单。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资格审查分校、学院两级进行。各学院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负责组成审查小组,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查情况和意见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就是否接受申请做出决议。
第五章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理论上或实践上对本门学科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价值。
三、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硕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
第十条 学位论文的撰写必须符合《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要求。
第六章硕士学位论文评审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答辩资格审查。答辩前三个月,申请答辩者需持已发表的论文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到研究生部认证。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将学位论文及摘要送交指导教师,经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提交论文评审。提交论文时,如发现有5处以上不符合《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者缓期答辩。
第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实行匿名评审,评阅人由各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聘请,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两名。研究生部按各学院应届学生人数10%的比例,组织抽取学位论文送校外专家评审。评阅人在论文评议书中要明确提出是否同意论文作者进行答辩。
第十四条 研究生部将评审意见汇总备案后将评议书及是否同意其答辩的意见返给各学院,各学院研究生秘书应及时将论文评审意见反馈给论文作者,论文作者应认真修改后方能参加答辩。
第七章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由各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聘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人组成,其成员应由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硕士答辩委员会应另设秘书一人。
第十六条 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答辩前委员们要认真审阅论文,做好提问准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后对是否授予学位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并形成答辩委员会决议。答辩委员会决议必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有效。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答辩委员会秘书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学位申请人姓名、学位论文题目后,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学位论文答辩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1.学位申请人宣讲撰写学位论文的情况、介绍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介绍,不少于二十分钟);
2.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列席人员提出问题,申请人回答问题(不少于二十分钟);
3.答辩委员会举行内部会议,评议答辩情况,宣读指导教师、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形成答辩委员会意见,对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做出决议。
4.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十八条 答辩时,论文的软件部分需现场演示。答辩后,答辩秘书应立刻将答辩委员的意见反馈给答辩者。答辩者必须根据这些意见对论文做最后修改,并填写好《东北电力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意见及修改单》。
第十九条 各学院分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及学位申请人课程学习成绩、政治思想表现等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者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二十条 答辩未通过者,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重新答辩未通过者不能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研究生秘书应及时将学位申请人的相关材料送交研究生部。学位申请人应将个人相关材料交到研究生部。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审核,并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者,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 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长在毕业典礼上颁发。授予学位日期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之日算起。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时,应予以复议,做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东北电力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