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申诉办法
第五十八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部党政班子、班主任和学生会主席组成。
第五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一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