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奖励处罚办法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校将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详见《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评优规定》)。
第五十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违反校规校纪等行为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校曾受过两次警告以上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为首;
第五十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将出具处分通知单,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通知单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部党政班子、班主任和学生会主席组成。
第五十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一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三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评优规定
为了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弘扬正气,鼓励先进,营造积极健康学习、生活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个人评优部分
一、荣誉称号的种类
1.优秀毕业研究生标兵;
2.优秀毕业研究生;
3.优秀研究生;
4.优秀研究生干部;
5.社会活动先进个人;
6.科研学术先进个人。
二、评定的基本条件和比例
参与评优的研究生,思想品德考核成绩必须为优,具体条件和比例如下:
1.优秀毕业研究生标兵
(1)符合优秀毕业研究生条件;
(2)获得优秀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3)评定比例在优秀毕业研究生的10%以内。
2.优秀毕业研究生
(1)获得过优秀研究生或优秀研究生干部;
(2)在读期间发表两篇(及以上)核心或国内召开被EI检索的会议论文;发表一篇(及以上)重要或被EI、SCI上收录学术论文或国外召开被EI检索的会议论文;
(3)英语通过六级,小语种通过四级;
(4)最后一个学期行为评价没有计负分。
(5)评定比例在毕业研究生的5%以内。
3.优秀研究生
研究生一年级适用:
(1)完成学年内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一次性通过所有考试、考查课程;
(2)学年内累计社团工作评价计分进入前30%(计分核算见行为评价细则相关部分);或学年内累计单项活动评价计分进入前35%(计分核算见行为评价细则相关部分);
(3)学年内没有出现违反学校及各部门规章制度的行为;
(4)学年内行为评价计负分少于10分。
同时具备上述(1)----(4)者方具备评优资格,优秀研究生按照学位课平均分与科研学术活动评价得分的总分进入同院系总人数的前20%由高到低产生。
研究生二年级适用:
(1)完成学年内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一次性通过开题、中期答辩;
(2)学年内累计社团工作评价计分进入前30%(计分核算见行为评价细则相关部分);或学年内累计单项活动评价计分进入前35%(计分核算见行为评价细则相关部分);
(3)学年内没有出现违反学校及各部门规章制度的行为;
(4)学年内行为评价计负分少于10分。
同时具备上述(1)----(4)者方具备评优资格,优秀研究生按照科研学术活动评价得分(由开题、中期答辩、学术论坛、发表论文、省级及以上科研学术活动组成)进入同院系总人数的前20%由高到低产生。
4.优秀研究生干部
研究生一年级适用:
(1)完成学年内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一次性通过所有考试、考查课程;
(2)学习成绩(以学位课平均分)进入同院系总人数的前50%;
(3)学年内累计社团工作评价计分进入前25%(计分核算见行为评价细则相关部分);或学年内累计单项活动评价计分进入前35%(计分核算见行为评价细则相关部分);
(4)学年内没有出现违反学校及各部门规章制度的行为;
(5)班长、团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宣传委员、党支部组织委员所在班级内需有非学生干部同学学年内累计社团工作评价计分进入前30%,或学年内累计单项活动评价计分进入前35%,否则只能进行优秀研究生的评选,不能进行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
(6)学年内行为评价计负分少于10分;
同时具备上述(1)----(6)者方具备评优资格,优秀研究生干部按照行为评价总分(由社团工作评价计分、单项活动评价计分、科研学术活动评价计分组成)进入同院系总干部人数的前50%由高到低产生。
研究生二年级适用:
(1)完成学年内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一次性通过开题、中期答辩;
(2)学年内累计社团工作评价计分进入前25%(计分核算见行为评价细则相关部分);或学年内累计单项活动评价计分进入前35%(计分核算见行为评价细则相关部分);
(3)学年内没有出现违反学校及各部门规章制度的行为;
(4)班长、团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宣传委员、党支部组织委员所在班级内需有非学生干部同学学年内累计社团工作评价计分进入前30%,或学年内累计单项活动评价计分进入前35%,否则只能进行优秀研究生的评选,不能进行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
(5)学年内行为评价计负分少于10分。
同时具备上述(1)----(5)者方具备评优资格,优秀研究生干部按照行为评价总分(由社团工作评价计分、单项活动评价计分、科研学术活动评价计分组成)进入同院系干部总人数的前50%由高到低产生。
三、评定程序和说明
1.优秀毕业研究生毕业前评定一次。
2.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社会活动先进个人、科研学术先进个人每学年评定一次。
3.参与评优(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的研究生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本班召开全体同学大会初评,在学年结束的两周前,统一上报到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办公室,经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办公室会同学生会、分团委共同审批确定。
4.所有评优结果,必须公示,经广大研究生认可后,方能生效。
四、评优的奖励形式
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或同时获得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称号的学生,一次性颁发奖励金500元人民币和荣誉证书(奖励指数将依据行为评价总分排序控制在研究生参评总数的10%以内)。获得其它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将根据情况统一颁发证书或奖品。
以上所有评优材料记入个人档案。
第二部分集体评优部分
一、每学年学期末,根据本一学年的整体表现,评定研究生先进班级,其具体条件如下:
1.班级整体风气积极向上,集体观念强,班级建设特点突出,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助,相互尊重,能够圆满完成预定的工作计划。
2.学年内全班没有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同学,个人累计扣分的总和居所有班级的后三分之一。
3.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效果突出。参加规定的所有活动,成绩显著。学年内全班综测成绩的平均分居所有班级的前三分之一内。
4.全班90%同学一次性按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
二、参与评定优秀集体的班级,在学年即将结束的三周前,将学年的申请材料报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办公室,经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办公室会同研学会、分团委共同审批确定。
拟参加本学年优秀集体评定的班级,在学年即将结束三周前将本学年的班级工作计划交研学会考评自律部。
三、研究生优秀班级的评定指数按所有班级的15%产生,同时,将根据条件,给予适当奖励,以用于班级建设工作和开展集体活动之用。
第三部分其他
一、关于团的评优部分执行校团委的规定。
二、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研究生部。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考试作弊、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建立良好的校风、学风,我校根据教育部关于《国家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研究生实际情况,现将考试作弊、违纪行为处理的相关内容规定如下。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也包括东北电力大学所有课程考试。
第三条本处理办法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违纪与作弊行为的认定及相关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对考试违纪的学生,取消其该科目考试的考试成绩,并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记过以及留校察看处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替他人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对考试作弊的学生,本次参加考试的所有科目的成绩均无效,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章违纪与作弊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六条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作记录,并暂扣其违纪、作弊的相关材料及工具,并及时与研究生部培养科联系。培养科根据监考人员暂扣的相关材料,在调查的基础上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七条学生的违规行为被认定后,由培养科报送研究生部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将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相应处理程序。
第八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