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电力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试行)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20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教[2013]704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原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完成学籍注册的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3、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遵守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扣发
凡符合享受国家助学金条件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部审核造册,学生凭国家助学金卡到银行进行领取。
凡违反国家助学金发放条件之一者,将酌情停发或扣发国家助学金。
三、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对象是符合学校规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1、入学前没有参加实际工作或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1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60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开始在第1条的基础上累计工龄,每工作满1年增加5元;
3、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寒、暑假除外。
四、下列情况不发、停发、扣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一)不发国家助学金
1、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
2、超过规定学制年限;
3、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
(二)停发国家助学金
1、因故退学者,从批准退学之日的下一个月停发;
2、每学期未按要求到学校注册者;
3、未按要求缴纳各类费用者。
(三)扣发国家助学金
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者依据学生管理规定酌情扣发。
五、本办法自2014年入学的研究生开始试行。
学校一定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施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本办法解释权在研究生部。
东北电力大学
201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