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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财务处关于劳务报酬增值税缴纳及开具发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年10月28日   作者:计划财务处   浏览:次

全校各单位(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学校向自然人发放劳务费时,需依法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为确保政策平稳落地,规范校内劳务经费申报、防范涉税风险,所有劳务费领取人均须自行登录电子税务局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当月发票当月报销),完成增值税缴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实施时间

2026年11月1日起。

二、政策适用范围

自然人向我校提供以下应税服务,均须开具个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依法纳税,否则,不予报销劳务费。

符合条件的七类应税交易包括: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纳税自然人(包括校外人员、退休人员、学生)支付以上七类劳务费时,须依法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学校高频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学生科研劳务费、专家讲课费、咨询费、专家评审费等。

三、起征点与征税率

1.起征点

每人每次(日)不含税销售额达到1000元(含)的,全额计税;一日内发生多次交易的,按日合并计算;未达到1000元的,不缴增值税,但学校仍需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计算公式:应扣缴增值税= 不含税销售额 × 征收率

2.征收率

增值税目前减按1%执行(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附加税费随增值税同步代扣,附加税费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附加税费以实际扣缴的增值税额为计税基数,城建税减半征收税率为3.5%(原税率为7%,优惠后为3.5%,优惠期至2027年12月31日);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和地方教育附加(税率为2%),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免征,超过的减半征收。(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和缴纳证明)

个人所得税:扣除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后净额由学校进行代扣代缴,规定不变。

四、发票开具方式

由纳税人自行在电子税务局(APP/网页)代开。

1.准备工作

下载并登录电子税务局APP,完成实名认证+人脸识别。

2.APP操作步骤

(1)进入首页,左上角定位选择:吉林市,点击代开增值税发票

(2)选择:货物、服务等一般代开,点击新增代开申请,进入购销信息填写页面。

 

(3)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相关信息

① 销售方:销货方是登录APP的用户本人,系统自动带出本人信息,请核对后进行下一步。

②. 购买方:相关信息见下

户 名:东北电力大学

账 号:07291001040004448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

税 号:12220000605297417C

行 号:103242026603

地 址:吉林市长春路169号

③ 应税发生地:选劳务实际发生地。(例如: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街道办事处)

④ 项目信息:内容见下

“项目名称”据实选择。(例如:服务/生产生活服务/研发服务或技术咨询服务或其他咨询服务等)

“项目简称”按需据实填写,要求写项目名称(例如:xx项目劳务费)。“金额”据实填写税前金额(填写应发金额,不是实发金额)。

“税率/征收率”选择“1%”(自动带出一般不必修改)。

⑤ 业务发生时间:据实填写。

⑥备注信息:要求填写项目名称

(4)纳税信息确认、提交、等待审核通过

确认系统自动计算的应纳税费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显示“提交成功”后等待税务机关审核即可。

(5)缴费

审核通过后击首页“代开增值税发票”,点击“代开发票查询”,选择提交申请的起止日期,点击页面下方的“查询”,在查询结果中找到本次提交的申请,若该条申请右上角显示的状态为“待缴费”,则表示该申请已审核通过, 点击“缴费”进入税费 缴纳页面。缴费即可

(6)下载发票

在首页中点击代开增值税发票,点击代开发票查询,点击下载发票即可获取发票。


五、重要提示

为妥善完成此次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即日起“财务系统中劳务费报销模块”将关闭并进行系统升级,各单位(部门)于2026年10月28日前已投递的劳务费单据将正常处理,10月28日后未投递或未完成线上审批的劳务费单据,将从系统中清除,需重新制单并履行审批手续。

六、相关问题咨询电话

财务报销:64806360

财务系统:



东北电力大学计划财务处

2626年10月28日